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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出海印度尼西亚的步伐加快,涉及竞争法的诉讼风险逐渐凸显。印尼竞争法体系以 1999 年第 5 号《印度尼西亚竞争法》(经修订)为核心,由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主导执法,司法程序则涉及专门商业法院与最高法院。以下结合印尼竞争诉讼的核心规则,从法律基础、诉讼流程、证据要求、救济措施到费用时效等关键事项,为出海企业提供全面指引。
一、印尼竞争诉讼的法律基础与管辖边界
(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
印尼竞争法禁止的行为范围广泛,企业需重点规避:一是限制性协议,包括寡头垄断、价格固定、市场划分、卡特尔,以及转售价格维持、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垄断行为与不正当商业竞争;四是可能减少竞争的并购、收购与合并行为。
(二)管辖与起诉资格
1.主管机构:KPPU 是竞争诉讼的核心执法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审理并作出行政决定;对 KPPU 决定不服的,需向指定商业法院(位于雅加达中部、棉兰、三宝垄、泗水、望加锡)提起异议。
2.起诉渠道:案件可通过第三方书面举报发起,也可由 KPPU 主动启动(基于行业审查、并购申报数据、新闻报道等信息);第三方举报需以印尼语提交,包含举报方与被举报方身份、证人信息、违规描述、至少一种证据及签名,且提交后不可撤回。
3.起诉资格:任何知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竞争法违规的个人,或因违规遭受损失的主体,均可向 KPPU 举报;消费者可通过集体诉讼机制(采用 “选择退出” 原则)在普通法院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二、跨境竞争诉讼核心流程(行政 + 司法)
印尼竞争诉讼需先经 KPPU 行政程序,再进入司法救济环节,全程流程具有明确时限要求:
(一)KPPU 行政程序
1.发起阶段:通过第三方举报或 KPPU 主动调查启动案件,KPPU 需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与调查(调查时限为 30-60 个工作日,可根据案件复杂度延长)。
2.审理与决定:调查完成后进入审查阶段,KPPU 需在 90-1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审理期间,被举报方可申请 “行为变更”(调整 conduct 以符合法律规定),但价格固定、卡特尔、串通投标等严重违规行为不适用该机制。
(二)司法救济程序
1.商业法院异议:对 KPPU 决定不服的,需在收到决定通知后 14 个日历日内,向指定商业法院提起异议;法院将审查程序与实体问题,异议审理周期为 3-12 个月。
2.最高法院上诉:对商业法院裁决仍不服的,需在收到通知后 14 个日历日内,向印尼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再审与司法审查案件需在 250 天内办结。
3.民事损害赔偿:遭受损失的主体可在普通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但需先完成 KPPU 全流程程序(初步调查、审理、最终决定),法院才可能受理;集体诉讼需符合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但目前竞争法领域的集体诉讼先例较少。
三、证据规则与举证关键要点
证据是竞争诉讼胜诉的核心,印尼竞争法对证据的形式、举证责任、披露规则有明确要求:
(一)举证标准与责任
1.标准:KPPU 程序要求 “充分证据”,需至少两种合法证据相互佐证方可认定违规。
2.责任:KPPU 调查人员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需证明被举报方存在违规行为;被举报方需对自身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法证据类型
包括证人证言、专家证言(经济学家、前 KPPU 官员等专业人士证言常用)、书面文件、迹象证据、被举报方陈述,无其他法定证据形式。
(三)披露与保密规则
1.披露限制:无审前披露机制,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举报方可查阅案卷中的非保密文件;KPPU 可强制第三方(竞争对手、供应商、政府机构等)提供资料,但仅在作为证据时向 parties 披露。
2.保密保护:商业敏感信息(定价、成本数据、客户名单等)、举报方身份可被认定为保密信息,经申请可进行不公开审理,提交文件需同时提供保密版与脱敏公开版。
四、救济措施与法律后果
(一)临时救济
1.KPPU 程序:被举报方可申请 “行为变更”,合规后可避免全面审查(严重违规除外)。
2.民事程序:可申请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但需证明存在初步证据、紧急情况或不可挽回损害,且对方存在恶意。
(二)最终救济与制裁
1.行为类救济:包括宣告协议无效(部分或全部)、禁止纵向整合、停止反竞争行为(如掠夺性定价、歧视性 conduct )、拆分股权、解除董事兼职、撤销违规并购等。
2.财产类救济:罚款(最低 10 亿印尼盾,最高为违规期间相关市场净利润的 50% 或总销售额的 10%);赔偿举报方损失(KPPU 可在决定中责令,民事法院也可通过侵权诉讼判决)。
3.注意事项:无惩罚性赔偿, damages 仅为补偿性;KPPU 或外国竞争机构的违规认定,在民事法院无约束力,需另行举证。
五、费用、时效及其他实用指引
(一)费用相关
1.法律费用:可主张由败诉方承担,但最终由法院自由裁量。
2.代理模式:允许风险代理收费,无法律限制。
3.第三方资助:无禁止性规定,企业可通过第三方资助参与诉讼。
(二)时效与和解
1.时效:KPPU 发起调查无时效限制;民事侵权诉讼适用 30 年一般时效(竞争法相关民事诉求时效未明确,但参照此标准)。
2.和解规则:民事诉求可自行和解或撤回,无需法院许可;集体诉讼和解可经法院确认后成为终局裁决,但竞争法领域和解先例较少。
(三)其他关键提示
1.程序性质:KPPU 与商业法院程序均以 “纠问式” 为主,法官主导审理, parties 可交叉询问证人(限 KPPU 程序中未被采纳证言的证人)。
2.宽大政策:主动承认违规、不提交反驳证据的,可申请减轻制裁;主动合规并经 KPPU 认可的,可驳回案件。
3.管辖倾向:法院通常不直接受理竞争诉讼,需先经 KPPU 全流程;印尼非竞争诉讼热门管辖地,因举证难度大、后续损害赔偿诉讼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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