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越
据12月18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员工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企业该行为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龄补贴差额。
上述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因为它触及了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关于工资该怎么发,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劳动法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则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工资必须“发钱”,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然而,现实中仍有企业在工资支付方式上打小算盘,存在以消费券替代货币发工资、将工资折算为商场购物卡等现象,还有企业以米面粮油、自家公司库存产品甚至临期商品等各类实物替代……这些做法虽然形式各异,但本质上都违反了法定工资支付义务,侵害了劳动者通过货币方式获取报酬的权利。
“以券抵薪”“以物抵薪”,往往被冠以“福利”“补贴”“内部激励”之名,但实际上,企业发放的消费券、购物卡等通常仅限在特定场所、特定时间使用,有的规定“不设找零”“不可提现”“单次不能超过一定金额”。即便表面上消费券和工资的数额一样,但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流通性,这就导致劳动者领了“工资”,却无法自由支配、正常使用,实际权益打了折扣。
个别企业之所以动起“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的歪脑筋,多是出于缓解现金流压力、拉动内部消费消化库存、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等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企业法治意识的淡薄。企业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降低运营成本不能踩踏法律底线。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这是铁律,容不得企业搞变通。此类现象的存在,会损害劳动者对企业的信任,破坏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如具备支付能力却故意不支付,会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得不偿失。
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证,涉及切身利益,关乎民生福祉。随着当前欠薪治理力度的加大,一些企业不敢明着拖欠、克扣工资,而是玩起“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的“障眼法”,这是对劳动者工资的变相克扣,须充分警惕、及时纠治。具体而言,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尤其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和警示作用;企业则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依法支付工资,切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劳动者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必须以真金白银的形式得到保障,决不容许任何变通——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公平正义的诚信基石。唯有让每一滴汗水都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发展的温度才能更好抵达每一位奋斗者,促使其带着满满的获得感继续投身到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发展进程中。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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