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3,最高检 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
省流版:两个女生,一个17岁、一个18岁,还有一个男生18岁,一起玩仙人跳。17岁女生负责钓鱼上钩,18岁男女冒充姑父、姑姑负责敲诈勒索钱。2021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实施诬告陷害8起,其中4起向被诬告人或其家属敲诈勒索共计23.7万元。法院以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对这三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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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警称被强奸的“仙人跳”案件屡屡得逞,反映出一个值得警惕的司法现实,就是在当前的强奸案件认定中,往往存在着过度依赖女方单方陈述的倾向。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诬告案件中,也影响着普通强奸案件的司法认定。当“女方说啥是啥”成为潜规则,司法的天平无疑已经呈倾斜状态了。
昨天12.22的文章《》还没看过的读者可以先回顾一下,里面还插入了往期多起案件的超链接,本篇刚好借上面那个案子延伸来说一下。
强奸罪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但这一主观要素的认定存在着巨大司法难题。因为在当前实践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早已日益主观化。
两高一部曾在1984年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半推半就”等情况提供了认定指引,尽管该文件已失效,但其体现实务精神仍影响着司法实践。
而如今在一些案件中,只要女方在笔录中声称“他强制我,我没办法”,即使没有暴力痕迹、没有呼救证据、没有反抗条件调查,也可能被直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这种简化认定方式看似保护了女性权益,实则损害了司法公正。当任何一方可以利用司法系统作为工具时,不仅会导致冤错案件,更会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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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案件审理中,言词证据的审查本应遵循严格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出现双重标准,即使对被告方证据的过度苛求与对指控方证据的宽松采信。
像上面提到的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揭示了这一困境。赵某与钱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分手后,钱某到赵某租房处索赔,赵某欲发生性关系时钱某口头表示拒绝但未实际反抗。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实际发生性行为时并未做出反抗,那么未做反抗的认定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需要的是妇女出现抗拒意愿后仍然不能自由终止性行为才能认定为强奸”。
然而,在近年一些引起争议的强奸案件中,女方事后反悔就足以让男方面临定罪风险,即使存在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证据。客观证据让位于主观陈述的趋势是值得警惕的,懂的都懂。
同时,机械司法是强奸案冤案高发的原因之一。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一般人的生活逻辑,简单套用法律公式,必然导致裁判结果与社会常识的背离。
在实践中,即使是有亲密关系的情侣或夫妻,在发生性关系时也可能出于情趣、害羞等原因说出“不要”二字。“不要”既不能直接认定违背意志,也不能直接认定同意,需要结合场景、语气、前后文等综合判断。
但当前一些司法人员却采取“懒人裁判法”:只要女方说“不”,就认定为违背意志;只要没有获得明确同意,就推定为强奸。这种简化认定忽视了人类性行为的复杂性和情感表达多样性。
此外,办案人员面临的压力也是导致认定标准宽松化的重要因素。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以死相逼,办案人员为缓解压力,可能倾向于采信被害人说法。
这种压力不仅来自当事人,也来自社会舆论。特别是当案件引发公众关注,办案人员可能面临“不定罪就是纵容犯罪”的道德绑架。结果就是,一些本应坚持“疑罪从无”的案件,在“保护弱势群体”的考量下走了样,证据标准的降低成为缓解压力的捷径。
那这么说来,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规避这种有意无意的误判呢?我的看法是,只能靠当事人的运气。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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