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出租方可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
12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明确: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显示,夏某(承租方)与某经纪公司(出租方)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夏某承租涉案房屋,租期一年,每月租金为5800元,押一付三,押金为5800元。合同约定,如承租方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20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夏某依约向某经纪公司支付房租、服务费等费用。
此后,夏某在涉案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致使某经纪公司被辖区派出所行政处罚。双方认可夏某于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搬离涉案房屋。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经纪公司退还押金、租金、管理费。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夏某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后某经纪公司向夏某提出解除合同,夏某同意并交还涉案房屋,故双方租赁合同于夏某搬离涉案房屋时解除。法院指出,本案系因夏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结合涉案房屋租赁期间、夏某承租期间等,法院酌定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合同亦约定了押金优先用于抵扣违约金等,故对于夏某主张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承租方在涉案房屋内从事嫖娼、吸毒、卖淫等违法活动的,应视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诉良俗原则,出租方据此可行使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