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一审无罪到抗诉后改变罪名判处缓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中有效辩护为民营企业家解危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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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冷雪峰、合伙人裴安琪律师成功为某民营企业家开展刑事辩护并取得卓有成效的辩护成果。本案民营企业家W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案涉开票方已被另案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本案一审判决W无罪。此后,案件一波三折,历经检察机关抗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抓获2名介绍虚开同案犯,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2名介绍虚开同案犯也被另案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5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终,检察机关在发回重审期间决定改变罪名对W变更起诉并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基于变更起诉判决W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公安部下发线索,某省公安厅指定某市公安局对四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及关联人员立案侦查。
2023年2月,受上述虚开团伙牵连,某石化贸易企业实际控制人W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4年2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W作为某石化贸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达到多赚钱的目的,在没有真实发生运输服务的前提下,与上游运输企业相互勾结,签订虚假合同,虚构磅单、资金流等手段,按照发票总额6.5%左右税率支付税点,让上游四个虚开团伙控制的19家运输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6,232,077.26元,税额9,358,957.16元,价税合计105,591,034.42元,税款数额巨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外,在本案提起公诉期间,案涉上游开票方均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相关人员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策略
2024年3月下旬,冷雪峰、裴安琪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临危受命,为W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有鉴于此时案件已起诉至法院,伴随着刑事司法程序导入最终环节,此时已丧失了与检察机关的有效交流机会,辩护空间客观上被大幅挤压,法院可能随时通知开庭,辩护准备时间亦极为紧张。在此情况下,大成律师立即开展调卷与阅卷工作,并同步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及走访企业迅速了解案情。
经全面阅卷,大成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错误,W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但是,由于本案系公安部下发线索,当地司法机关一直以来作为专案、要案处理,且案涉上游开票方已悉数被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重要的是上游开票方的审判机关就是本案审判机关,甚至上游案件主审法官就是本案合议庭成员。所以,不难想象,本案合议庭不可避免地会“先入为主”,这为本就艰难的辩护更添险阻。在此现状下,大成律师综合全案情况开展了如下辩护工作。
1.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为了尽快改变合议庭可能存有的“固有偏见”,大成律师认为在本次辩护中的首要任务是“抢时间”。调卷后,大成律师立即投入阅卷,全面、详尽地梳理卷宗材料。
2. “着力拆墙”,申请调取证据。以最快速度完成阅卷后,大成律师发现指控证据明显不足,在案证据根本无法证明W与上游开票方存在虚开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证明W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实行行为。同时,卷宗反映,本案侦查机关曾收集过W与上游开票方的手机,但却未移交后续检查勘验结果。并且,经逐帧审查W同步录音录像,大成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曾要求上游开票方对W进行辨认,但在案证据却没有出现辨认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经进一步与W核实,大成律师判断,相关手机记录根本没有W与上游开票方的联络记录,上游开票方经辨认也不认识W。由此,大成律师果断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上述办案机关已经收集但未移送的有利于W的证据,并于4月初提交书面调证申请。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大成律师在申请调取之时就预判公诉机关不会补充提交。但是,有鉴于此等证据事关案件关键事实,事关指控证据链条在关键环节能否闭合,由此,大成律师认为,无论证据最终能否成功调取,主动申请调取的策略都将有助于法官抛开偏见,重新审视本案。
3.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进一步动摇指控根基
虽然在接受委托时本案已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大成律师仍然主动申请并与主办检察官进行了会面沟通。沟通中,大成律师发现检察机关的主要抓手之一就是W在侦查阶段自始就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加之上游开票方已全部被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办检察官对W定罪量刑表现出极大自信。
但是,大成律师经仔细审阅能够调取到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对W的讯问存在诸多重大违法取证情况,并总结出了七大严重违法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同步录音录像,W自始就如实陈述其存在真实运输业务,并不存在“自认虚开”的情况,讯问笔录并未如实记录W供述。随即,与调取证据同步,大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及召开庭前会议申请。至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根基受到了根本性挑战,法院也开始对指控证据存有疑虑。
4. “拆墙之后继续建墙”,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真实交易,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大成律师深知,仅击破指控证据,并不足以实现最佳辩护效果。因此,在紧迫的准备时间里,大成律师同步全面收集、梳理案涉货物上下游采购与销售合同、银行流水、案涉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凭证、各环节物流凭证等相关书证,并按每笔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在庭前会议上,大成律师正式向法庭提交辩方证据,以此等客观证据证明案涉发票全部具有真实运输业务,W是按国家法定税率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以支付6.5%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W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5. 抽丝剥茧,有效打击检察机关补充证据
在庭前会议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提交了货车司机证言,拟证明司机没有向W提供运输服务。但是,大成律师经过对证据的仔细甄别比对,发现检察机关据以作为证人的司机与W公司的业务本就没有关系,并于在案证据中找到反证,检察机关不能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来认定案涉发票没有真实业务。
6. 以庭审为中心,从证据与法律两个层面彻底说服法庭,一审法院宣告W无罪
前期在证据方面取得良好辩护进展的情况下,大成律师认为需在庭审中同步从“法律”层面继续发力。有鉴于此,大成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税收法律法规汇编与参考类案,详细向法庭论述W的行为在税收行政法律层面尚不构成行政违法,系典型的善意取得发票,那么,在不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就更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大成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显著成果,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告W无罪。
7. 全力阻击抗诉证据,取得支持抗诉机关对案件的重新审视
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立即提起抗诉,并指导侦查机关重新大范围开展侦查。同时,大成律师抓紧时间与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沟通交流,希望其作出不予支持抗诉的决定。但是,随着侦查机关抓获两名介绍虚开嫌疑人,并补充了十余本卷宗后,上级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支持抗诉。不过,基于此阶段沟通,上级检察机关已经能够认可辩护人的基本思路。
二审中,辩护人对补充证据的取证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否定,并结合证据内容,认为补充证据仍然不能证明W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但是,良好的庭审效果使得二审法院与支持抗诉机关都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存在重大且明显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8. 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大成律师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
发回重审后,大成律师进一步采取积极的辩护策略,拟争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但是,随着两名介绍虚开犯罪嫌疑人被本案法院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难度进一步加大。但是,检察机关已经充分意识到原起诉意见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存在的重大错误,故最终变更罪名,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诉至法院,并将量刑建议由原“有期徒刑11年”调整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发回重审开庭,大成律师认为W仍然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结合在案证据与本罪沿革及立法本意向法庭释法明理。
辩护成果
2025年11月底,法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W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虽然,大成律师认为W并不构成本罪,但W认为,当下结果已经来之不易,其想要把时间留给家庭、留给公司、留给员工。至此,判决生效,案件最终实质化解。
刑事辩护,是斗争的艺术,也是说理的艺术,不可避免的,也是妥协的艺术。自2024年3月底于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民营企业家W从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11年,至一审判决无罪,再到发回重审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缓刑,大成律师以最为勤勉尽责的态度、极度专业且富有智慧的技术,以及始终扎实稳健的作风,确保民营企业家不身陷囹圄,使一个已经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重获新生,彰显了法治的意义!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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