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的单鸿(化名)望着老宅的废墟,满心困惑,1972年为父母建造的老宅,虽因2003年申请新宅基地注销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房屋一直完好保留,2024年遇公路征收被强制拆除,征收部门以“无土地使用权”为由拒付拆迁补偿。他该怎么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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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单鸿建造老宅供父母居住,2003年因家庭人口增多申请新宅基地,按要求注销老宅土地使用权证,但老宅未被村集体收回,仍保持完好。2024年1月,老宅被纳入公路征收范围,单鸿提交拆迁补偿申请,却因“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未实际居住”遭拒。2024年9月,老宅被征收部门强制拆除,他复议和一审均因“无利害关系”被驳回,随后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
律师梳理案情后,提出核心维权思路:老宅建于1972年,符合征收补偿方案中“1982年前建造可视作合法建筑”的标准;根据《民法典》,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完全绑定,土地使用权注销不代表房屋物权灭失,单鸿仍享有合法财产权益;且征收部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催告、告知申辩权等程序,属程序违法。
2025年11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此案表明,在拆迁补偿纠纷中,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证注销为由否定房屋物权存在。被征收人应重点核查房屋建造时间是否符合地方补偿政策中的合法建筑认定标准,同时注意保留房屋建造时的审批材料、村集体未收回房屋的证明等关键证据。若遭遇强制拆除,需及时固定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进而主张行政赔偿或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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