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实践中,股东之间为调整权利与治理结构而订立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常引发争议。这类协议究竟应被视为股东间的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还是因其对公司治理的深刻影响而具备类决议的组织法效力,从而需接受《公司法》的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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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协议效力边界、违约救济路径以及公司与外部交易安全的平衡。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对比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核心特征,揭示股东协议兼具合同法基础属性与组织法延伸属性的双重法律性质,并初步探讨其在公司自治中的功能与边界。
一、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核心特征辨析
股东协议并非我国现行《民法典》或《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概念,而是对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股权交易、利润分配、治理结构等事项达成合意的各类文件的统称。其内容包罗万象,从单纯的出资约定到复杂的“一致行动”“对赌回购”,形态各异。要厘清其性质,一个有效的路径是与公司法上典型的团体意志载体——公司决议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可以从主体、意思形成、权利指向及效力范围四个维度展开。
首先是主体维度。股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特定的股东个体或群体。无论签署协议的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各方在民法意义上均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其股东身份,但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体现的是平等协商关系。公司决议的形成主体则不同,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即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为法律拟制的公司权力与执行机构,其决议体现的是经过法定程序聚合而成的公司团体意志,而非单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意志。
其次是意思形成维度。这是二者最核心的区别。股东协议的成立严格遵循民事合同的“一致同意”原则,即所有签约方必须对协议内容达成完全合意,任何一方的反对都将导致协议无法成立或对其不生效力。其核心是意思自治。而公司决议遵循“多数决”原则。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的前提下,只要赞成票达到法定比例(如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即可成立并对全体股东、董事及公司本身产生约束力,即便有反对者亦然。其核心是效率和团体意志的形成。
再次是权利义务维度。股东协议的核心功能在于“内部”安排,即约束签约股东之间的个人权利义务关系,如出资、分红、股权转让等。其本质是一种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公司决议的核心功能则在于“对外”决策,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事项,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并通过公司影响到所有利益相关者。
最后是效力范围维度。股东协议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直接约束力原则上仅及于签约股东。而公司决议一经合法作出,其效力直接及于公司本身,并辐射至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显著的涉他性与团体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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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合同法之基与组织法之维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股东协议的法律性质并非单一的。它在本质上首先是民事合同,这是其基础属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股东协议完全符合这一定义。然而,当股东协议的内容深度介入公司治理时,其效力便可能超越单纯的合同相对性,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法属性。
股东协议的组织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可能对公司本身产生约束力,从而成为公司自治规则的补充形式。这在封闭性、人合性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尤为常见。具体而言,其组织法属性主要承载以下两种功能:
第一,程序豁免功能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股东会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绕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直接作出决定。这份“全体股东协议”实质上起到了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果。这赋予了股东协议在公司决策程序上一种“捷径”地位,是法律对效率和人合性的认可。
第二,规则创设功能
在《公司法》明确允许的范围内,全体股东协议可以创设不同于法律默认规则的治理安排。例如,《公司法》允许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此类股东协议一旦达成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其创设的规则对公司具有直接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法属性的发挥并非无条件的,它受到严格限制。程序豁免功能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法定事项的一致书面同意。规则创设功能必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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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总结
综上所述,对股东协议的法律性质判断,不宜进行简单的二元对立归类。它本质上是一个兼具合同法基础属性与组织法延伸属性的复合体。其核心仍是股东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民事合同,但基于其内容深度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在特定条件下(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产生等同于或补充公司决议的组织法效力,从而对公司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
这一性质辨析仅是理解股东协议的起点。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模糊地带,例如:如何精确划定股东协议“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的边界?当股东协议效力“外溢”影响未签约股东或债权人时,如何在保护股东内部约定与维护外部交易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当股东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发生冲突时,其效力等级与适用规则又如何界定?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究,将是构建一个更加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股东协议法律规则体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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