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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何某某刑满释放后,打着“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的旗号,开始对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众多媒体、自媒体提起诉讼。
宾语|文
宾曰语云|出品
亿万富翁何某某是重庆的公众人物。2013年1月22日,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以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决书上,何某某的身份是:
重庆万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政协重庆市第三届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政协重庆市大渡口区第七届社会法制与祖国统一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九三学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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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官网上,何某某好事做了一箩筐。而多次被公诉、两次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一次被法院判决书公开谴责、多次因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被记录在案、闹得沸沸扬扬的与女检察官的淫乱光碟、通奸生子事件,让公众看到的却是他坏事恶事丑事干了一桩桩。
何某某成为亿万富翁,是一部奋斗史,发家史,也是一部淫乱史。
2017年7月,何某某自述,他连续20年(1979年至1999年)在"学习雷锋、讲文明、树新风、弘扬红岩精神"的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被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总工会,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重庆市文明委、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学习雷锋文明总队等六部委办局授予"重庆市社会贡献精神又明先进个人"。
这期间,
1994年6月
1994年6月16日下午14时半,时年32岁、担任重庆伏X溪汽车修理厂厂长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中,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对前来收取货款的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安X”汽配门市部营业员王某某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王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强奸未遂。【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九检刑诉字(1999)第383号】
1998年12月
1998年12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西亚大酒店1203号房间,将前来推销图书的重庆XX图书有限公司职员许某某强行按倒在床,强行将其奸淫。【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九检刑诉字(1999)第383号】
1998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XX大酒店2103号房间,又对许的同事李某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李某强烈反抗,被告人何某某强奸未遂。【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九检刑诉字(1999)第383号】
1998年12月30日,因涉嫌强奸,何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来源 九龙坡区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
1999年
1999年1月28日经九龙坡区检察院批准,同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来源 九龙坡区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
1999年3月29日,何某某涉嫌强奸案,经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处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后曾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来源 九龙坡区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
2000年
2000年1月24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1999)九邢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重庆边境贸易总公司下属“安X”门市部女营业员王某某告诉重庆伏X溪汽车修理厂职工何某容 : 向何某某收款还要“睡觉”。当晚,王某某又告诉其男友李某某何想强奸她,并由李某某陪同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了公安人员对其身体检查,发现胸乳、颈部有红斑点。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从许某某的内裤上检出A型人精斑,与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结合被告人何某某当庭供述,可以证实何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了性行为;证人黄某、陈某某证言,证实看见李某进入何某某房间,不久便听到房间内有女人尖叫。
何某某自述,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被重庆市政府人事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评为"支持社会救助贫困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连续五年被九三重庆市委评为"社会服务贡献先进个人"。何某某连续五年获得九三中央社会贡献服务先进个人,2011年被重庆市政协评为"优秀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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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法院判决书和渝北区法院调查笔录证实:
2002年
2002年,被告人何某某因廖某统计万某成公司车主电话号码将廖某通知到大渡口区钢花酒店,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等人对廖某进行殴打。【来源: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
2003年
2003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为了使张某放弃在万某成公司未到期的客运车辆经营权,将张某通知到何某某办公室,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吴某、赵XX、唐X、李X正、陈XX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的妻子陈某到现场见状上前说理,又对陈某进行殴打。【来源: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
2005年
2005年9月29日,何某某指使被告人唐某某殴打李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给唐某某带路,唐某某邀约被告人吴某、唐X、李XX、赵XX、李X正、陈XX等赶到李某某家附近,在马某某指认李某某后,赵XX、李XX、陈XX等人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来源: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
2008年
2008年11月8日,何某某与蓝某某物管工作人员代某某因违章搭建问题发生肢体纠纷,代某某头部、裆部受伤,何某某的头部、手臂受伤。事后,何某某向代某某补偿医疗费5000元,另补偿代某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两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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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2010年5月13日何某某和何某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继后,何某某极力追求何某,使之成为情侣。何某在明知何某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而未拒绝。【来源:(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5月20日,何某和何某某到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某购买雷克萨斯 IS300 炫动汽车一辆,何某某用其中国银行卡刷卡支付何某购买车辆款 46 万元。【来源:(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6月底,何某某与何某结束非正常的关系。【来源:(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
2011年3月11日,(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判决书认定何某某自己有家室,而去追求女教师何某,使之成为情侣,“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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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底12月初,熊某某到何某某家里做保姆的第六天的晚上10点多“我正准备睡觉,何在二楼说手机不见了,让我帮他去三楼找,然后他就跟我强行发生了关系”。【来源:渝北区法院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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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初,何某某到台湾旅游时,在台北花园酒店与蔡女士发生肢体纠纷,向蔡某致致歉信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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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何某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来源: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
2012年
2012年1月18日由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来源: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
2011年12月,何某某被抓后,他公司的部门经理余某云也被抓。渝北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对余某云所做的调查笔录证实,何某某家经常换保姆,“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来源:渝北区法院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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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2013年1月22日,铜梁县人民法院(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判决书以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3年5月20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起诉状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何某某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性行为,严重违反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具体内容如下:【来源:2025年7月15日、8月11日何某某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组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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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6月、7月,何某某的家人多次报警,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鸳鸯路派出所2013年6月7日立案回执显示,从2013年6月起多次威胁恐吓妻子李某及家人,并扬言: 要通过三种方式(油烧死、氰化钾毒死、开车撞死)杀了李和她的父母,待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天就是大家的死期,即使当到法官和警察他也要这样说,并强调他死儿子就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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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下午,报警人李某称: 其丈夫何某某在家中再次施暴用金属门锁锁芯把手砸报警人及其家人,致使报警人父亲李某某受伤住院,报警人右手受伤。在协调过程中,何某某情绪比较激动,承认李某开的路虎车轮胎是他自己放的气,并扬言票杀死李某及其家人,被民警当场予以法制教育……
2013年11月、12月,渝北区法院对多名证人做调查笔录,熊某某明确表示何某某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何某某公司部门经理余某云指控“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保姆后来说被何强行发生关系了,还说何威胁她,说要杀她孩子,保姆就没有报警。”在何某某家做过家政的唐某平“我看见何某某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何老板人太坏,太可怕了”、生意人陈某“走着走着他就来牵我手,当时我们是第一次见面,我就挣脱了,他还说喜欢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机拿走了,拉住我。”
2018年
2018年,何某某岳父李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并向重庆市检察院纪检处实名控告何某某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还递交了两个人的婚外淫乱音频证据。
2018年8月5日,前媒体人刘虎在微信公众号(草原猎鹰)发表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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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019年1月,何某某与当时的妻子李某发微博互揭丑事。【来源:《重庆一名亿万富翁与博士后妻子发微博互揭丑事》https://www.163.com/dy/article/E59850MD0528O9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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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中明确表示何某某“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
渝北区法院对多名证人所做的笔录,与李某的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得到了相互印证。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表示“李某请求与何某某离婚及婚生子跟随其生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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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何某某对原媒体人刘虎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刘虎2018年8月5日在微信公众号(草原猎鹰)所发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无中生有,故意凭空捏造”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追究刘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其各项损失100万元。
2019年12月,何某某因在重庆市高院第六审判庭开庭时辱骂律师被训诫并罚款五千元。【来源:《亿万富豪因在高院开庭辱骂律师被法院罚款五千》】
2021年
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何某某控诉刘虎诽谤罪,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刘虎撰写相关文章所涉及的事实系捏造,法院通知后未补充充分证据。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某的起诉。
2021年12月11日,深蓝新闻发布《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曝光后,起诉著名媒体人刘虎“诽谤”遭法院驳回》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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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2日,宾曰语云转发了深蓝新闻的上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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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新浪新闻官方账号发布与深蓝新闻和宾曰语云一模一样的文章《淫乱亿万富翁被曝光后,起诉著名媒体人刘虎“诽谤”遭法院驳回》。
深蓝新闻与新浪新闻的文章至今还在。(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QV7KG020519QQUP.html ;https://zx.sina.cn/n/2021-12-13/detail-ikyamrmy8740642.d.html?sinawapsharesource=newsapp)。
一审后,何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
2022年4月2日,重庆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虎实施了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原审裁定驳回何某某的起诉正确。
2022年4月9日,中国新闻网(链接: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4-09/9724095.shtml)、中新经纬(链接:http://www.jwview.com/jingwei/html/m/04-09/476729.shtml)、澎湃新闻(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524692)凤凰网(链接:https://i.ifeng.com/c/8F4QtY2xahr)、荆楚网(链接:http://m.cnhubei.com/content/2022-04/09/content_14647662.html)、潇湘晨报、腾讯(链接: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409A04KB400)、新浪(链接:
https://k.sina.com.cn/article_5044281310_12ca99fde02001sni7.html)、搜狐网(链接:https://www.sohu.com/a/536513887_260616)等多家官方新闻网站和商业门户网站以《原媒体人刘虎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重庆两级法院驳回起诉》为题,报道了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院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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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被驳回后,何某某又向渝北区法院刘虎文章对刘虎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刘虎在《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该文章中肆意使用"淫乱""强奸"等语言对其侮辱、诽谤,且所发文章内容并未得到有关机关予以确认,严重侵犯其隐私。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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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话锋一转,称:虽然前述内容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基本相同,但起诉状的相关内容仅为李某的单方陈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虽于1999年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并提起公诉,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指控何某某犯罪不能成立,判决何某某无罪。此外,被告刘虎还举示了证人证言等材料,但出具材料的相关人员未到庭接受询问,真实性存疑。根据(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仅能认定何某某与该案被告存在婚外情。
综上,应当认定文章的前述内容大部分失实,构成名誉侵权。【来源:2025年7月15日、8月11日何某某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组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第18、19页】
2023年
2023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做出“拟判决”(2025年8月份做出更正),刘虎的文章构成侵权。刘虎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7月,被害人李某(被告人何某某的前妻)及其儿子何某、何某的同学、李某的亲属等人来到何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家中,何某某与李某等人在家中客厅发生口角,何某某用矿泉水瓶砸中李某鼻子,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渝0106刑初1400号】
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到案。
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7473号判决书维持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拟判决”(2025年8月份做出更正)。
请注意一个关键事实,刘虎的涉案文章标题是《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请注意,刘虎的文章标题是有“淫乱”这个词的。但是,但是,但是——
但是,无论是2023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的“拟判决”,还是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终7473号判决书的维持一审“拟判决”,均没有说“淫乱”一词对何昌秋构成侵权。
2024年
2024年5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6刑初1400号刑事判决书,以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4日。
宣判后,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
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刑终4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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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025年4月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
如果说此前法院认为刘虎举示的证人证言等材料因为出具材料的相关人员未到庭接受询问, "真实性存疑"还有情可原的话,这次开庭众媒体向法庭提交了渝北区法院自己对上述证人的询问笔录和何某某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的淫乱光碟,证据可谓扎实。
但是——
2025年11月上旬,渝北区法院仍然判媒体全部败诉。法院认为,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描述其行为构成侵权。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否则即为不当。
李超法官说:还是那句话,我们认为你文章侵权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他做的再多或者干嘛跟我这个案子关联并不大,而是你能不能这样用 “淫乱” 这个词公开评价他。
这就是枉法裁判的铁证!
按照李超法官说的,无论何某某他到底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多少不正当的行为,媒体都不能用 “淫乱” 这个词公开评价他。
李超法官选择性忘记了,刘虎的前述文章在标题里最先用了“淫乱”。如果“淫乱”一词构成严重侵权,同样是渝北区法院的判决,原告方提交法庭的证据里,(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对“淫乱”这个词根本就没予理会。
因为,渝北区法院(2022)渝0112民初27138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是民一庭庭长唐海峰,级别比李超法官高,官职比李超法官大。
所以,唐庭长的判决书不认为刘虎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里“淫乱”一词构成侵权。
到了李超法官这里,对众多官媒和自媒体文章《原媒体人刘虎披露亿万富翁丑闻被诉诽谤,重庆两级法院驳回起诉》、文章的事实部分实在是挑不出毛病了,但硬要媒体输官司,怎么办呢,只有硬着头皮搞词汇保护,抛开事实说“淫乱”是个贬损词。
李超法官们完全忘记了《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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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法官一方面承认澎湃新闻、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的文章事实没有问题,何某某在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一方面又说无论他做了多少淫乱的事情都不能公开说其淫乱(点击查看:重庆法官李超:一个人有多少淫乱行为,媒体都不能说他“淫乱”!丨有法官指出,判决本身及法官言论已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性伤害!),这与只能说番茄是番茄,不能说番茄是西红柿有什么区别?裁判权掌握在李超法官这样的人手里,就可以肆意妄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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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王法了,李超法官们自然心无敬畏,媒体的文章《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曝光后,起诉著名媒体人刘虎“诽谤”遭法院驳回》(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QV7KG020519QQUP.html;https://zx.sina.cn/n/2021-12-13/detail-ikyamrmy8740642.d.html?sinawapsharesource=newsapp)被渝北区法院判决“淫乱”一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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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文中引用刘虎此前文章的截图《重庆淫乱亿万富翁被诉离婚案件五年未判,其妻再提刑事控告》被渝北区法院判决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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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就是李超法官对天发誓,说如果枉法裁判天打雷劈后,又不得不承认“可能判错了”的原因。
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渝北区法院对多名证人做了多份笔录后,对熊某某明确表示何某某与其“强行发生了关系”、何某某公司部门经理余某云“后来很多保姆反应何对保姆动手动脚。我了解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保姆后来说被何强行发生关系了,还说何威胁她,说要杀她孩子,保姆就没有报警。”、在何某某家做过家政的唐某平“我看见何某某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何老板人太坏,太可怕了”、生意人陈某“走着走着他就来牵我手,当时我们是第一次见面,我就挣脱了,他还说喜欢我什么的。我要回去,他不干,他把我手机拿走了,拉住我。”这些涉嫌犯罪的线索没有向主管机关移送处理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就是渝北区法院不顾一切保护的对象!他可以淫,他可以乱,媒体不能说他“淫乱”,谁说谁侵权,谁说谁输官司!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如果知情而隐瞒,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的情形。
曾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的著名刑辩律师刘录指出,有犯罪线索应当移送,不移送涉嫌包庇或者玩忽职守类渎职。
李超法官显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说,媒体发表的文章,是“生活问题是很多年前花边新闻的事情”,都是“之前婚外情那些花边新闻的事情”,“文章里把何某某之前离婚的诸多的不当的婚外情等乱七八糟的事情都扒出来写,他打诉讼也扒出来写一遍,官司输了,也扒出来写一遍,很多媒体其实是通过这个词吸引流量”。
让人不解的是,从检察机关指控的1994年6月16日第一起涉嫌强奸(未遂)开始,那年,何某某32岁,今年何某某63岁,31年间,有多名女子多次指控何某某强奸,依何某某睚眦必报的性格,澎湃新闻等众多媒体只是用“淫乱”二字对他行为进行如实客观的描述,都能被他发起一轮又一轮的诉讼,至今他没有对任何一名指控他强奸的那些女子提起任何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
何某某1998年12月30日因涉嫌强奸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到2000年1月24日被宣判无罪,被“白白”关押了390天,他并没有申请国家赔偿。
岂不怪哉!
判刑又判刑,感觉挺光荣,
追着媒体搞诉讼,一告一个赢。
“淫”个不停歇,“乱”个不消停,
又淫又乱又如何,谁人敢点评。
哪个说我淫,告你上法庭,
谁敢说我乱,索赔不留情。
法院为我壮色胆,奈“何”是英雄!
(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出品 |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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