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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共有人协议分割须经债权人认可;未经债权人同意达成的分割协议,无论是否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均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成立,不要求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负“唯一或首要”损害举证责任,只要证明该裁判“可能导致其责任财产范围变化、削弱债权实现”即构成“民事权益受损”。
3. 执行程序对共有财产已采取查封措施后,共有人另案提起确权或析产之诉的,审判部门应依《查扣冻规定》第12条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途径;违反该程序作出的调解书,依法应予撤销。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撤销之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共有财产分割需经债权人认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确权诉讼应查询财产权属状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二审改判)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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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孙某2
【基本案情】
2019年,孙某1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孙某2及其母杜某1,法院判决孙某2偿还本金7658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1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冻结孙某2在拆迁办的全部债权,并于2020年12月、2023年9月先后查封其名下位于××小区四套回迁安置房(75㎡×3套、90㎡×1套)。
2022年3月,赵某1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孙某2,要求分割上述四套房屋。2023年7月26日,双方在雁塔法院达成调解:
① 4号楼2单元0302室(75㎡)、9号楼1单元0201室(90㎡)归赵某1;
② 2号楼2单元1803室、5号楼1单元1802室归孙某2。
法院据此作出(2022)陕0113民初18025号民事调解书。
孙某1得知后,以“调解书损害其债权、将已查封财产无偿让渡”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查明】
1. 查封事实:涉案房屋在执行程序中已被查封,赵某1曾提执行异议被(2021)陕0113执异232号裁定驳回。
2. 债权事实:孙某1对孙某2的金钱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
3. 分割事实:调解书将其中两套房屋(含已查封的4-2-0302室)确权给赵某1;孙某2名下剩余两套亦处于查封状态。
【法院认定】
1. 查封效力及于房屋全部,共有人协议分割须经债权人孙某1认可;未经其同意,分割协议对其不生效力。
2. 赵某1、孙某2在明知查封状态下仍通过调解书完成确权,客观上减少了孙某2责任财产范围,削弱债权实现可能性,构成对孙某1民事权益的侵害。
3. 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撤【】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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