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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因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1300万元,并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担保方提出抗辩,主张出借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特别指出,出借人提供的其中一次催收证据为一段手机录音,录音中显示出借人曾向借款人的手机拨打电话主张债权,但接听电话的并非借款人本人。因此,担保方认为该次通话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催收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借人则主张,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这些主张权利的行为而多次中断,故起诉时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仅多次向担保人发送短信主张权利,还曾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借款人。尽管其中一次通话的接听者并非借款人本人,但该通话行为本身足以证明出借人积极主张债权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该通话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重新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担保人不服,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法律关系,而非剥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即告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债权人通过电话主张债权时,接听电话的并非债务人本人,该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其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最常见的中断事由。这里的“提出履行请求”,其法律本质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应当到达或足以使债务人知悉。
电话催收,作为一种便捷、即时的沟通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债权催收。判断一通催收电话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关键在于审查该行为是否构成一次有效的“提出履行请求”,而非机械地审视接听者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换言之,法律所关注的是债权人是否实施了主张权利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能够表征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意图并具备使债务人知悉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债权人拨打债务人登记或常用的手机号码,即便接听者并非债务人,但只要该通话内容明确表达了催收欠款的意思,且拨打的号码与债务人存在合理关联(如债务人此前提供的联系方式、日常使用的号码等),则该行为已足以构成一次明确的权利主张。它向外部清晰地传递了债权人未放弃债权、并积极追索的信号。法律设置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鼓励和认可权利人的这种积极行为,避免其因短暂遗忘或沟通障碍而丧失权利。
反之,如果要求每一次电话催收都必须由债务人本人接听并确认,无疑过于严苛,也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和通讯实践的复杂性。在当今人员流动性大、通讯方式多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求债权人确保每一次联络都直接联络到债务人本人,不仅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也实质上削弱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对权利人的保护功能,有违该制度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法院的认定体现了这一司法导向。债权人拨打了债务人的手机,虽非本人接听,但该行为本身已是积极主张债权的明确表现,结合其在同一时期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状态。担保人仅以一次通话非本人接听为由,试图否定整个时效中断的连续性,其理由难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固定和保存证据。如电话催收,可注意保留通话记录、必要时进行录音(需注意合法合规),并结合短信、微信、邮件、书面函告等多种方式,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清晰、完整地呈现主张权利的过程,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寄语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初衷是促使权利人积极管理自身权利,而非为债务人提供逃脱责任的捷径。电话、短信、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都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便利途径。
主张权利,贵在行动,贵在持续。一次通话,即便未能直接对话债务人,其法律意义也不容小觑。我们建议,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树立强烈的时效风险意识,定期、通过多种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每一次主张,都是一次对时效的“重置”。切勿因债务人口头承诺或消极回避而陷入长期等待,导致时效悄然届满,致使本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陷入无法实现的困境。
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作为债务人或有担保责任时,应尊重基本的诚信原则,对债权人的合理催收予以回应。试图以诉讼时效经过逃避债务,不仅在道德上有亏,在法律上也常常难以如愿,因为司法对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始终给予充分的保护和认可。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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