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沟通之难,在于双方需求的错位;沟通之易,在于找到共同利益的交汇点。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家属还是律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往往充满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源于法律程序本身的复杂性,更源于沟通双方立场、角色和需求的差异。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深刻认识到,有效的沟通不是单方面的索取,而是双向的价值交换。
一、理解沟通困境的深层本质
当事人或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沟通的目的通常明确而具体——让司法人员听取并采纳自己的意见,以达成诉讼目标。这种诉求涉及实实在在的利益,沟通成果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然而,若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视角审视,我们会发现沟通困境的根源在于价值交换的不平衡。司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和工作负担。以法院为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量激增,法官手头积压大量案件,加班阅卷、写判决已成为常态。
在这种高压环境下,司法工作人员在与律师或当事人沟通过程中,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 是尊重,是理解,是能够帮助他们省时、省事、省力的方案,而不是增加他们的工作负担或带来后患的请求。
二、有效沟通的核心原则
1. 奠定尊重的基础
许多人选择司法职业,除了追求职业稳定性外,同样看重这份职业带来的尊重感。因此,在与司法工作人员沟通时,尊重感必须给足。
这种尊重不仅体现在礼貌的言语上,更体现在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上。例如,见到法官助理不应随意称为“书记员”,而应尊重其正式职称。这种细微之处的重视,能够为后续沟通营造良好氛围。
2. 树立共赢思维
有效沟通的本质是寻找共同利益的交叉点。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律师一味强调无罪辩护,而忽视司法人员关注的重点,沟通很难取得成效。
相反,如果从坦白认罪、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谅解、检举立功等司法人员更为关注的角度切入,沟通阻力会小很多。因为这些事项符合司法工作的核心目标——高效、妥善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 注重省时省力
司法工作人员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能够为他们节约时间的沟通方式最受欢迎。作为律师,我始终强调,与司法人员沟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言之有物、切中要害。
例如,提交书面意见时,应当做到逻辑清晰、重点突出,避免冗长繁琐;提出申请时,应当备齐相关材料,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反复多次索取。
三、实战沟通技巧与方法
1. 精准把握个体差异
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其独特的专业背景、工作风格和关注点。因此,沟通前做足“功课”至关重要。例如,了解对方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学术观点等,能够帮助律师找到更有效的沟通切入点和共同语言。
这种针对性沟通,远比“一刀切”的沟通方式更加高效。
2. 善用多种沟通渠道
与司法人员的沟通不仅限于庭审交锋,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 书面沟通:精心准备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是表达观点的重要载体。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会对律师意见进行回应,因此文书沟通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 庭前会议:对于复杂案件,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就程序性问题、证据交换等提前沟通,提高庭审效率。
- 正当的院外交流:通过法院组织的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正当渠道,与司法人员进行专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
3. 发挥专业桥梁作用
律师在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桥梁角色。一方面,我们需要向当事人解释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管理其预期;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以司法人员易于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
这种双向的翻译与转化,是律师专业价值的重要体现。
四、沟通中的职业操守与伦理
在与司法人员沟通时,律师必须时刻坚守职业操守和伦理底线。陈炜律师曾言:“律师的勇气和操守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既要坚决维护当事人权益,也要坚守法律底线。”
真正的专业不是迎合所有需求,而是用专业判断守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例如,当当事人提出采用某些激进策略时,如果这些策略可能触碰职业道德红线,律师应当坚持原则,选择通过合法程序据理力争。
这种坚持可能在短期内不被当事人理解,但从长远看,却是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五、构建长效沟通机制
从制度层面看,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交流机制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地方法院与律师协会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举办学术研讨会等。
同时,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通过建立“远程听取意见平台”、推行“数字化阅卷”等措施,为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提供便利。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应当积极参与这些机制建设,共同推动法律职业环境的优化和完善。
结语:从沟通艺术到职业境界
与司法人员的有效沟通,既是技术,也是艺术;既是手段,也是境界。它要求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还要有换位思考的智慧、寻求共赢的思维和坚守底线的勇气。
陈炜律师曾言:“律师的真正价值是解决问题,而非堆砌头衔。” 在与司法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这种价值导向尤为凸显。当我们不再局限于单方面“争取权益”,而是转向多方“共创价值”时,沟通的真正力量才会显现。
在这种理念指引下,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可以从简单的对抗走向有建设性的对话,从短暂的交锋走向持久的合作,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或许就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最高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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