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转让与继承(股权处分)
这类方式的核心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股份)转移给他人,是最常见、最主动的退出方式。
方式
核心内容
法律条文依据
1. 内部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通常无程序限制,转让后公司应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 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章程可作不同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公司章程自治的重要体现。
《公司法》第九十条
4.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5. 公司回购
除上述法定回购外,公司可在特定情形下(如减资、员工持股、异议股东请求等)主动收购本公司股权,但须在法定期限(通常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等
6. 股权被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类:减资与失权(公司资本变动)
这类方式涉及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通过法定的减资程序或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惩罚,实现股东退出。
方式
核心内容
法律条文依据
7. 通过减资程序退出
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定向收购并注销特定股东的股权,从而实现该股东退出。
程序严格:需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5天),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8. 股东失权
这是新《公司法》新增的重要制度。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宽限期满仍未缴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失权股权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类:解散与清算(公司主体终止)
这类方式是公司经营终结的最终途径,所有股东随着公司主体的消灭而一同退出。
方式
核心内容
法律条文依据
9. 决议解散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
决议后进入清算程序,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10. 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11. 行政解散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12. 破产清算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被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方可向股东分配,最终公司注销。
《企业破产法》
13. 破产重整/和解
企业尚有挽救价值时,可进入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得以存续,但股东的股权可能被大幅调整或清零。
《企业破产法》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
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你的具体目标、公司状况以及你在公司中的地位。
下面这个决策流程图可以帮助你快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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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总结
总的来说,股东退出是一个系统性的法律工程。在选择具体路径前,你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审查公司章程:
章程对股权转让、继承、回购等事项的规定优先于法律一般规定。
关注新制度:
股东失权是新法的重要工具,程序由董事会主导,无需股东会决议,是清理“僵尸股东”的有效手段。
遵循严格程序:
减资和解散清算涉及债权人保护,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公告45天),不能简化。
考虑时间与成本:
不同方式的耗时和金钱成本差异巨大。协议转让最快,司法解散和破产程序则漫长复杂。
保留证据与寻求专业帮助:
在协商、通知、催缴等各个环节注意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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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网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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