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星新闻收到山西大同大学一教师反映:该校音乐学院现任副院长曹某某,在今年5月的副院长人选民主推荐环节,存在违规拉票的行为。事后经大同大学纪委部门调查,认定曹某某存在拉票行为,但是曹某某依然任职音乐学院副院长。除此之外,爆料教师还称曹某某涉嫌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被处分期间仍参与职称晋升申报。
网友举报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该校音乐学院现任副院长曹某,在民主推荐环节,存在违规拉票行为;
第二,曹某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第三,被处分期间仍参与职称申报。
关于第一点,现在的高校中层干部一般会经过以下环节,动议启动、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酝酿协商、研究决定、任前公示、任职任命、试用期考核。曹某被举报在民主推荐环节存在违规拉票的行为。由于举报在曹某任职以后,该校核实以后给予诫勉谈话的处分。
特意查了一下诫勉谈话不属于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它是一种抓早抓小的监督与惩戒措施,还可作为一种问责方式,常被用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形。
此外,虽然说诫勉谈话不是处分,但有一定的影响期。例如《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就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会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等评优资格,且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关于第二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曹某2010年发表的论文《简谈中国歌剧发展的三次高潮》、2011年发表的论文《论声乐中的“情”》在知网的查重报告中显示总文字复制比分别为80.1%和51.8%;可能涉嫌学术不端。校方负责人在回应时说,在2012年发表论文并没有要求查重问题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
当然,从学术不端的认定程序来看,要么就存在学术不端,要么就没有。只是这个认定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同行来认定。因为曹某发表的两篇论文不是学位论文,是否认定其学术不端主要是由论文所发表的期刊。
如果期刊接到举报,并且认定所发表的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做出撤稿决定,那曹某的学术不端行为就会被实锤。反之,就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不过,目前的期刊基本上都是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没有接受举报时不会主动处理这事,当然也没有精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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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点,曹某被处分期间仍然申报职称。从个人角度来说,曹某是有权利申报职称的;当符合不符合申报条件,那就是学院与学校的事情了。现在申报职称都有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曹某的拉票行为是否属于师德师风的范畴呢?如果属于那就估计连学院推荐环节都不能过?
此外,曹某已经诫勉谈话,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会被取消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从评职称的角度来看,这个对评职称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职称取消当年考核的评优资格,又没有说取消评职称的资格。
校方回应现在评职称只是属于公示阶段,后面还有很多流程要走,具体是否符合还有等走完流程。
实际上,校方的回应也是没有问题。评职称一般的流程比较多,个人申报,教务处、科技处等职称部门审核材料,学院首次推荐并公示材料,人事处公示初审通过名单,教学评议、代表作外审,学院再次推荐并公示、学科评议、校聘委员会审核等环节。
总之,曹某因为民主推荐环节被处于诫勉谈话处分,但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待期刊认定,从目前反馈的情况看,她申报职称是她的自由,但能否审核通过那就是学校的事情了。不过从学校的回应来看,应该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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