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 A 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A 公司未按约结清款项,经刘某多次催要,A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协议书,承诺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李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债务加入还是职务行为呢?
也迪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合法有效;二是第三人以个人名义作出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原债务人并未因此免除还款责任;三是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该债务加入行为。
而职务行为的认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且该行为需在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体现的是法人的整体意志。
在本案中,若李某出具协议书时,经过 A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合法决议授权,明确以 A 公司名义作出承诺,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司履行债务,那么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 A 公司承担。反之,若李某未取得公司授权,仅以个人名义出具协议书,承诺内容体现的是其个人愿意为公司债务担责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李某需与 A 公司就案涉债务向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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