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少年家事法庭)副庭长韩玉清楚地记得,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自己签发了北京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2月29日,年过六旬的谷某某向北京房山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照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此前,她已于2015年12月25日将丈夫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时隔近十个春秋,韩玉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逐年增长。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近3万份。
全国法院签发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一个非常核心的制度。”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刘春玲介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包括前配偶、前恋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10类“相关证据”,降低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人民法院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对于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引领效应,同时能够积极发挥普法作用。
在家事审判领域深耕多年,韩玉发现,家庭暴力的产生与施暴者的认知和传统观念有关。“随着大家法治观念的提升,遭遇家暴时,更多女性不再委曲求全。与刚开始多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现在单独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较多。”
北京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少年家事法庭)庭长冯淼发现,北京房山法院2016年至2024年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89件,其中申请人为女性的共计80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加充分。今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数量有所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法官介绍,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签发数量上,全国法院签发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二是在申请事由上,出现了被申请人以自伤自残方式威胁申请人、限制无经济来源的申请人及时就医等新的损害申请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三是在申请人身份上,既有女性也有男性,既有未成年人也有老年人,既有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也有恋爱关系结束后的当事人,身份具有多样性。
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确已形成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经验做法。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创建了“柳州家事少审案件综合网”网上办案平台,实现了网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采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案绿色通道以及依职权调取证据方面特色突出。
刘春玲发现,不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开通了绿色通道,比如在立案大厅和诉讼服务大厅为申请人提供指引、简化程序,法官增强了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不断破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难”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过程中,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官采取的是“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低于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高度可能性”的认定标准。韩玉表示,只要有初步证据能够证明、法官内心确信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可能面临遭受家暴的风险,都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包括照片、录音、录像、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但是,举证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中的难点之一,一些案件证据不太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点在于当事人举证难。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封闭性、隐秘性和突发性。并且,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不同的是,申请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敢或缺乏收集证据意识,导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供的证据主要为当事人陈述,往往缺少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力证据。
为解决上述问题,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共同下发《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比如,该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通过形成各部门协同发力的反家暴联动机制,使隐蔽的、私密的家庭暴力行为无处遁形。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全国妇联联合举办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反家庭暴力专项培训班,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关司法解释统一适用,提升全国法院、妇联组织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家庭暴力的业务能力。
完善机制让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发挥威慑力
“申请人对保护令的认知和了解有待加强。”韩玉发现,有的申请人希望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以达到快速离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等目的。对此,法官通常会和申请人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防止申请人遭到家暴伤害,只需要初步证据即可,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实际遭受家暴的直接佐证材料。
从实施情况看,刘春玲认为,相对于我国存在的家庭暴力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偏少,存在申请率低、签发地域不平衡等问题。
经过回访和研究,北京房山法院作出的40余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的被申请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训诫并惩处罚金。冯淼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及后续履行相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政、刑事处罚如何有效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形成整体威慑力。
刘春玲建议,需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主体各自的具体职责,完善不同执行主体之间的配合机制。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普法宣传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观念相对落后地区反家暴的知晓率。完善代为申请制度,让其真正发挥作用。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加强联动,为跨地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有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优化审判工作中的证据规则,通过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以案释法,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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