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有不少相似之处,如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都是货币,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是故意,都有意图流通之目的等。由于经过变造的货币已不再是原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而是一种以假充真的假币,虽然伪造货币利用的一般都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变造行为则主要依靠一些手工所为,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变造也可以利用伪造的技术,从广义而言,变造货币应包含在伪造货币含义之内,因而有论者认为变造货币罪应纳入伪造货币罪范畴不再单列罪名。(蒋毅:《变造货币罪应纳入伪造货币罪范畴》,载《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但是,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采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使货币的数量增多或面值增大,而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发行权的人,模仿真实货币的外观制造出使一般人误以为是真币的假币。变造货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使货币由少变多,受其行为方式的限制,变造货币的数额一般远远小于伪造货币的数额,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伪造货币的非法所得;而伪造货币是以真币为模拟对象以假充真,从无到有,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变造货币要大得多。因而,不应将变造货币罪纳入伪造货币罪范畴。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伪造是指模仿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而变造则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非法方法如剪贴、挖补、拼凑、揭层、修描、覆盖等,对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以增加货币数量或增大票面面值的行为。就此而言,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货币存在,但严格来说,并非只要有真实货币存在就一定是变造货币而非伪造货币。西方学者用是否伤害真实货币同一性的限度为标准来区分伪造与变造。我国学者一般也认为,在对真实货币进行加工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损害真实货币自身的统一性,即经过加工的假币与真实货币仍保持在同一限度的范围内,即为变造,如将一张100元的人民币撕开正反两面,变成200元人民币,认定为变造。如果使其丧失了同一性,则成立伪造,如行为人大量收集低面额硬币并将其熔化,从而制造高面额硬币,尽管整个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真实货币,但当行为人将真实货币熔化后真实货币即不存在,这使原来的真实货币丧失了同一性,因而属于伪造,而不是变造。因此,对于变造货币和伪造货币而言,区别的关键应该是相关的制造行为是不是在“失去货币同一性”的物体基础上进行。
此外,两罪对“数额较大”的要求也不同,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罪法律则没有数额方面的要求。
两罪法定最高刑也不同,由于受到行为方式的限制,变造货币的数额一般远远小于伪造货币的数额,变造货币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因而刑法对变造货币罪规定的刑罚要轻于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变造货币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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