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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好的牙·讯|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吉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与解除等环节进行规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6日。
定点申请方面,《规程》明确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同时具备6项基本条件。医疗机构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且主要执业机构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此外需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直接结算。以及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环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经公示后可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的不得签订医保协议。
协议管理方面,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支付方式、费用审核结算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数据质量要求、协议履行核查、医保绩效考核、违约责任、协议时效、争议处理等。协议生效后,定点医药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协议解除方面,规程规定了多种情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等,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解除医保协议。
《规程》对互联网医院、村卫生室、多统筹区定点服务机构等特殊情形的协议签订作出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前提是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
《规程》还明确,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好的牙此前报道,吉林省医保局于2025年11月发布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施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疗保障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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