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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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二审法院采信一审未采信的证据,常引发 “程序是否违法” 的争议。
那么,一审未采信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采信的,程序违法吗?
最高院在《某某某与李丽芳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对于一审未采信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予以采信,程序并不违法。
本案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是伪造的,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2011年4月2日、2011年4月13日、2012年3月6日与黄渊签订四份借款合同,该四份借款合同借款事由一致,当事人相同,且所涉债权债务均已到期。黄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李丽芳偿还该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一、二审法院据此将该四份借款合同所涉债权债务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并进行审理,程序并不违法。
四份借款合同中一份合同记载的借款人除***外,还有李晓丽,***、李丽芳认为原审判决对李晓丽的身份及应承担的责任未作认定存在错误。
本案中,黄渊系向***、李丽芳主张债权,并未主张李晓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对涉及到李晓丽的事实和责任未作认定,并未因此影响对***、李丽芳应否承担案涉还款责任的审理和认定。***、李丽芳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黄渊主张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首先,原审查明,四份借款合同中除了2011年4月2日合同未实际履行以外,黄渊向***实际出借2739320元,***至2014年1月4日陆续向黄渊还款。基于此,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认定实际履行的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诉讼时效均因***的履行行为而中断,应从***最后一次还款的次日即2014年1月5日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胡万红为案涉实际履行的三份借款合同项下连带保证人。黄渊于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7日向胡万红发出《催款函》,胡万红均签字确认“已收到",并提交《情况说明》确认黄渊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每隔一、两个月持续向其催款的事实。上述《催款函》和《情况说明》系由黄渊在一审中提交,***、李丽芳对此均发表过质证意见。
对上述两份证据一审法院虽未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黄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代理另案当事人胡万红,并未否认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情况说明》系对已发生事实的陈述,是否存在落款时间不影响内容的真伪,故予以采信。对于一审未采信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予以采信,程序并不违法。
***、李丽芳虽然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虚假,其主张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缺乏事实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二审采信一审未采信的证据程序并不违法。当事人需根据证据性质和程序情况制定应对策略,合法主张权利或救济程序违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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