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朝律夕拾
一女子在病房卫生间洗澡近一小时未出,男子因母亲着急如厕,反复敲门无应后重敲,门却意外打开,撞见女子擦身瞬间。女子愤怒报警,警方调查认定男子无偷窥故意,不予处罚。女子仍不服,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这样判了!(来源: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天色已晚,毛先生坐在母亲病床边,小声劝着她:“妈,吃了药就赶紧睡吧,我等你睡着了再走。”母亲点点头,可刚吃完药就皱起了眉头:“高儿,想上个厕所。”毛先生忙站起来,可一听,卫生间里水声哗哗响个不停。隔壁病床的朱某又在洗澡,已经进去半小时了。他皱了皱眉,走过去敲了敲门,喊了一声:“里面的姑娘,快点好吗?”没有回应。毛先生只得回到床边,耐心陪着母亲。可十分钟过去了,水声还在继续。他心里一急,又去敲门,依旧没人理。这回水声停了,毛先生想着,可能快洗完了吧。又过了十几分钟,朱某还是没出来。母亲在床上难受地挪动着,毛先生一咬牙,第三次冲到门口,这回敲得重了点,结果门竟然自己开了。毛先生愣住了——朱某正拿着毛巾擦拭身体,他赶紧低头连连道歉,手忙脚乱地把门关上,脸涨得通红。“对不起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毛先生站在门外,一脸懊恼。母亲也赶紧帮着解释:“小姑娘别生气,我家高儿真不是那种人。”可朱某怒气冲冲地穿好衣服,直接拿起手机报警了。警察来了,详细了解情况后,表示:毛先生确实有不小心,但没看出有故意偷窥的迹象,所以不予处罚。朱某一听,气得直跺脚,心里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几天后,毛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朱某把他告了,要求精神损失费3万元,还要公开道歉。法庭上,朱某哭诉:“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就算是无意的,也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毛先生急得满脸通红:“法官,我真不是故意的!我敲门没人应,我也没想到门那么松!”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男子因过失推开卫生间门致女子裸露隐私被见,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院审理认为:虽非主观故意,但毛先生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构成对朱某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朱某遭受的一般性精神损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毛先生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公开向朱某道歉。
03深刻教训
有网友热议:”个人觉得这男的有点冤,他又不是故意的,凭什么要他赔偿?“也有网友表示:”她长时间占用卫生间,影响别人使用,赔偿有点高!“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感谢您的点赞与转发,您的支持是我持续码字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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