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邯政规〔2019〕9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邯郸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安市、成安县、磁县、临漳县、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殡葬服务等场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七月十五、十月初一以及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县要在本通告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每个乡镇设立零售点不得超过3家,在全年禁止燃放的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应急管理、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营造浓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氛围。
(二)公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全市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
注:根据邯政规〔2024〕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24年清理结果的通知》,本通告有限期延长至2029年12月8日。
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磁县全年、全域禁限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制品。
三、严禁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制品。
四、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磁县公安局 110
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磁县人民政府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政告 〔2021〕1号)需要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01月2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大政告 〔20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大名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县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范围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不断营造浓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氛围。
(二)公安部门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销售和违法燃放行为,并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负责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管理。
(五)全县禁止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等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 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政告[2019]6号)同时废止。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信息来源:大名发布
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馆陶县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馆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组合烟花、电子礼炮以及其他各类的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发布时间:2025-12-16
信息来源:馆陶县人民政府
鸡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鸡泽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就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鸡泽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平安建设之中,组织基层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制止燃放等工作;全县所有单位部门、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县公安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7522110。
鸡泽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鸡泽县人民政府
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邱县县城和所有乡镇全年全域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邱县公安局 110、836216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邱县人民政府
曲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曲周县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曲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组合烟花、礼炮以及其他各类的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发布时间:2025-12-16
信息来源:曲周县人民政府
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县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负责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到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中营造浓厚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氛围,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3880110。
(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禁燃禁售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禁燃禁售人员。
(三)全县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燃禁售工作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燃禁售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涉县人民政府
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武安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2、全市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社区、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7、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2025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武安市人民政府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冀南新区全年、全域禁限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区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制品。
三、严禁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制品。
四、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冀南新区公安分局 110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