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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口发布官微消息,12月15日,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对夏某某隐瞒病史被退兵的情况通报》。
为进一步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县应征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夏某某隐瞒病史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一、基本情况
夏某某,男,汉族,大专学历,湖口县双钟镇人,2025年9月入伍。夏某某在全国征兵网上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其进入部队后,部队在为其办理保障卡时,无法进行注册,追溯原因,发现其2024年9月于原毕业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军入伍,在安徽某新兵训练基地训练期间出现精神类障碍,经904医院鉴定为分离(转换)性障碍被退回,此次以隐瞒病史要求退兵。
二、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出处罚: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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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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