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都要出现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甚至通信地址
若检事无视法律,明目张胆地欺负辩护人,不出现这些必须的内容,辩护人就一定要回击。
有时在首都出庭,不少律师同行发现起诉书故意不写辩护人的基本情况也装作看不见,这就助长了检事的嚣张气焰。
我常常会拍案而起,一定要让检事把我在检控阶段的辩护意见全部提交法庭,对检事的“贪污”行为零容忍。
起诉书都要盖检察院关防(印章),即使是检事不知道起诉书要写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各区县检察院检察长应该不至于不知道。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意味着检察院整体对辩护人都是藐视的,对辩护意见更不可能高度重视。该院往往也是冤假错案高发区,因为细节见精神,魔鬼躲在细节里。
不要低估这个乱象,它意味着法治的倒退。
N年前,我在南方出庭,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都会看到我的名字,更不用说检控方的起诉意见书了。
这说明什么,至少人家南方侦查机关、检控机关对辩护人是重视的。
这绝不是形式主义,因为辩护人基本情况是构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必要部分,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当然,各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还不能仅仅止于列上辩护人基本情况,还要对辩护意见进行展示,对哪部分采纳哪部分不采纳要进行辩法析理。这才是对法律的敬畏,对当事人的负责,对辩护应有的尊重态度。这样也才能不偏不倚,减少冤假错案。
试问一个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只罗列侦查方的意见,而不见辩护方一个字,这能是公正的吗?完全没有可能。
杜兆勇律师仲裁员国际商事调解员
2025年12月13的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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