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11时许,西关派出所接龙女士报警求助,称其在吾悦广场附近不慎遗失手机,请求民警协助查找。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后,细致询问龙女士遗失手机的品牌、颜色等特征,以及当天活动路线,结合龙女士“最后使用手机是在骑车途中”的回忆,民警迅速梳理出排查方向。通过4个小时的工作,民警最终发现龙女士在骑车过程中,手机从其衣兜滑落至路面,随后,一名过路车辆驾驶员驻足捡拾该手机后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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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捡拾手机车主信息后,民警及时与其取得联系,起初车主心存顾虑,民警经过耐心释法,讲解《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车主最终消除顾虑,主动将手机送至派出所。接过失而复得的手机,龙女士握着民警的手连连道谢。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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