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河区市监局
广州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到医疗机构介绍讲解等营销活动中,存在邀请交易对象工作人员参加宴请、赠送礼品等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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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广州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放疗定位膜”等医疗器械产品。
当事人通过其下级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医疗机构,当医疗机构向经销商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时,经销商会要求当事人派员作为厂家代表陪同经销商到医疗机构去具体介绍讲解,期间发生邀请交易对象工作人员参加宴请,赠送礼品等行为。
现查明2022年-2023年间,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有通过向交易对象工作人员赠送礼品,宴请等方式,获得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通过商业贿赂取得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犯,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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