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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卢氏县看守所地址:卢氏县桃花谷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
▼导航:卢氏县东明派出所城东警务室
▼乘车路线:卢氏汽车站乘坐卢氏1路公交车到复烤厂站下车,向西步行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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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如何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自编自传”情形?
对“自编自传”的情形,即对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又自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实践中,“自编自传”主要包括几下几种情形:
一是编造与传播同步进行。最典型的是通过互联网发帖的方式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在人群中口头散布的,从客观上讲也是编造、传播同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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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编造之后又进行传播。如行为人编写好虚假恐怖信息短信后,又向他人转发,或想好虚假恐怖信息后,向公安机关、航空公司、商场等单位打电话的。
三是编造后故意通过他人传播。比如,唆使他人传播,或者告知不明真相的人,致使编造的恐怖信息进一步扩散(行为人告知不明真相的人是传播的开始)。
司法实践中,对以上情形绝大多数法院都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也有少数判决采用罪名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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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该类犯罪的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采用“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罪名适用不规范、不严肃,今后应当注意并加以纠正。对于“自编自传”情形中的“传播”行为,这是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自然延伸,编造行为可以吸收传播行为,对其“传播”行为不必单独定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向特定对象散布的,应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不特定对象传播的,应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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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散布”和“传播”很难区分,甚至“散布”比“传播”范围更广。向特定对象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如果该特定对象是个人,其没有传播出去,通常不会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犯罪;如果特定对象是单位,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一种表现。因此,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采纳此种观点。【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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