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25〕6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尺度,统一保险理赔、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裁判标准,提高纠纷多元化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经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监二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一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5年11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印发
序号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审查证据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4.院外购药需要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1.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诱发或加重原有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应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丙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社保部门有权向侵权人主张。
2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
1.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和具体费用金额。
2.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等载明的后续治疗项目、治疗周期等,能够确定费用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支持;无法确定的,受害人可待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3
误工费
误工时间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病历资料
2.伤残鉴定意见书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医嘱确定,无法按照医
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以参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中间值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相关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2.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3.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一般不予支持。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1.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2.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1.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如果能够举证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参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证明从事过某种职业、没有职业、不能证明收入状况的人员,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举证证明有劳动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4.单位证明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误工事实及误工费的证据,可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个税完税凭证等客观证据一并认定。
无固定收入
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证据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从事行业的证据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
4
护理费
住院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山东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或者护理合同计算
1.住院证明
2.医嘱
3.护理合同及支付护理费的证据
1.护理人数原则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住院期间雇佣护工的,费用未明显超出当地市场价格的,可以根据护理合同及护理费的支付凭证认定护理费数额。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出院护理
短期护理
住院护理费标准的80%-100%×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医嘱
长期护理
住院护理费标准的80%-100%×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5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病历资料
2.转院医嘱
3.交通费发票
1.交通费发票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3.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4.对于交通费票据无法全部认定的,综合考虑受害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可供选择的交通工具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病历资料
2.住院记录
100元/天
7
外地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由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作出认定。伙食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认定。
8
营养费
20元-50元/天×营养期
1.病历资料2.医嘱证明3.鉴定意见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不构成伤残、医嘱中无加强营养意见的,原则上不支持营养费;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的营养期或者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计算营养费。
9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1.赔偿年限计算方法:自首次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1.医院诊断证明
2.病历资料
3.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
1.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以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二者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11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死亡医学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尸检报告
4.火化证明
1.赔偿年限计算方法:一般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2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死亡医学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3.火化证明等
1.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山东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计算。
2.赔偿权利人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的,应予支持。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2.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14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1.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2.死亡证明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
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单独计算,不得与其他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15
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费
据实计算
1.维修发票
2.维修清单
3.支付凭证
1.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2.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3.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为前提,具体金额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车载物品损失
据实计算
1.购买物品发票或物品维修发票
2.现场照片或双方清点财产清单
车辆重置费
据实计算
评估意见
车辆施救费用
据实计算
1.拖车费发果
2.施救费发票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问或重置时间)
1.营运证、营运合同
2.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收入凭证
3.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证明、维修机构出具的修车时间证明
1.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认定要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来确定,不能简单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依据。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合理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1.租车合同
2.租金发票
3.支付凭证
16
鉴定费
据实计算
鉴定费发票
17
评估费
据实计算
评估费发票
*赔偿标准中的统计数据,青岛地区作为计划单列市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当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他地区按照山东省统计数据确定。【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对应的赔偿分项
18
费用类型
被保险人无责任
被保险人有责任
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元
18000元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000元
180000元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2000元
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车辆施救费用等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
80-90%
60-70%
30-40%
0-10%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两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主责:次责
同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0%
70%:30%
50%:50%
备注:1.上述损害赔偿标准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2.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公安机关经鉴定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可以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4.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率的,按照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