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挂名”,实则需担“真责”。近日,简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揭示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困境,为所有轻率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人敲响了警钟。
原告杨某曾受委托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仅为不参与经营的“挂名”身份。公司虽出具免职通知,但因公司关联方涉诉,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杨某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杨某要求公司变更登记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登记信息,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董事,本可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内部途径推动解决变更事宜,但其未能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仅在内部救济确已用尽时方得审慎介入。
公司治理程序是必须遵守的“硬约束”。本案中,无论是接受“挂名”职务的草率决定,还是事后未能积极行使章程赋予的召集权,都反映出对法定程序的轻视。法律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同时,要求内部成员首先严格遵守自身章程所确立的规则。寻求司法救济前,应当先行尝试内部解决途径,这是基本的程序要求,也是保护公司独立人格和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
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公信力与法律约束力。“挂名”仅是内部托词,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旦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便与企业的法律责任正式绑定。当公司面临债务或诉讼时,登记法定代表人将成为责任追究的直接对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法律设计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本案裁判警示:公司登记身份绝非虚名,而是具有严肃法律后果的郑重承诺。接受任何公司职务前,都必须清醒认识并敬畏其背后所代表的责任。(盖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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