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
2023年11月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印发,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明确了警告、记过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问题,但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问题一直没有处理依据,直至2025年9月2日人社部办公厅以《复函》形式明确该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和政务处分年度考核问题的复函
人社部函〔2025〕90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2025年6月9日《关于记大过、降级处分、政务处分年度考核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受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受同种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9月2日
T
相关法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人社部发〔2023〕58号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人社部发〔2023〕6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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