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廉价广受欢迎。但是,我们总能在路上看到一些未成年人,熟练地扫码解锁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车流中穿梭,甚至嬉戏追逐,险象环生。近期,源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人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暑假的一天,小孟(化姓,11岁)见爸爸老孟(化姓)扫码骑行后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未关锁,便骑上这辆电动自行车出门玩耍,在搭载两名同学驾驶途中,不慎与行人周奶奶(化姓)发生碰撞,造成小孟、周奶奶以及两名同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奶奶因此次事故导致胸椎骨折先后住院治疗17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周奶奶与小孟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遂将小孟、老孟、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某科技公司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源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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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孟违法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此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监护人老孟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并引发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某信息科技公司,其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平台运营商,在解锁车辆时已经对使用人的身份进行了验证,被告老孟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不满16周岁的被告小孟骑走,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因案涉车辆的保险被保险人为老孟,而非实际使用人小孟,案涉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保单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应当认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进行了提示和说明,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减去老孟先前支付的赔偿款项后,法院判决被告小孟的法定代理人老孟赔偿原告周奶奶各类经济损失合计13.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不是限制,而是保护,事故的发生只在瞬间,未成年人切勿用冒险挑战侥幸。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责任,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家长还应当注意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账号属于个人所有,需严格管理,不应交由未成年人使用,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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