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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NATIONAL CONSTIUTION DAY
案号:(2022)粤01民终19594号
案件名称:胡*万、蒙*金等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来源:元典智库

【基本案情】
NATIONAL CONSTIUTION DAY
*桦幼儿园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蒙*金,住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村安定大街1号之一。*桦幼儿园经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审批于2017年1月23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桦幼儿园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2018年3月17日,蒙*金、叶*芳(甲方)与胡*万(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通过收购甲方持有的幼儿园部分或全部股权份额取得对*桦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本协议签订时幼儿园的各种证照齐全(详见该协议书附件: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桦幼儿园移交清单)。其中第二条标的转让费和支付方式约定:2、甲方持有*桦幼儿园全部股权份额,全部股权份额总价值为人民币6000000元,股权转让费为人民币6000000元。……
蒙*金、叶*芳与胡*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后,于2018年3月20日向胡*万移交股份转让协议书附件约定移交的*桦幼儿园所有资料。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蒙*金、叶*芳于2018年4月1日将*桦幼儿园经营权移交胡*万。
2019年3月26日,*桦幼儿园形成《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桦幼儿园2019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决议》,该决议表决同意蒙*金、叶*芳等辞去*桦幼儿园理事的请求,表决同意胡*万等为理事会理事,表决同意蒙*金辞去理事长、法人代表的请求,表决通过选举胡*万为理事长、法人代表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决议第八条“本次有关理事会人员变动情况将尽快送相关部门备案和审核,在未备案和审核前不影响新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相应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将按相关程序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变更手续。”。
2019年10月16日,蒙*金、叶*芳(甲方)与胡*万(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下:1.蒙*金、叶*芳已经收取胡*万支付的第一笔及第二笔转让费,且双方已履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资料移交工作。2.双方确认蒙*金、叶*芳已将幼儿园的院长及理事会的全部组成人员变更为胡*万或胡*万指定的第三人。5.双方同意蒙*金、叶*芳尽快协助胡*万将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为胡*万或者胡*万指定的第三人;举办者变更之日起三日内,胡*万应按照《转让协议》第二条第8款约定支付第四笔转让费1140000元。……如因胡*万原因造成相关事项未能完成,均视为蒙*金、叶*芳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胡*万应依约支付对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其后,蒙*金多次催促胡*春尽快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但胡*春一直拖延未办。2021年7月19日,蒙*金、叶*芳通过邮寄、短信、微信的方式向胡*万发送《律师函》,催告如下:1.胡*万收到律师函五日内应到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协助蒙*金将*桦幼儿园《民办学校许可证》的举办者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万;……在依然无果的情况下,蒙*金等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蒙*金、叶*芳与胡*万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桦幼儿园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2.胡*万和*桦幼儿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协助蒙*金将*桦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万;……

【主要争议焦点】
NATIONAL CONSTIUTION DAY
胡*万应否协助蒙*金变更*桦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向蒙*金、叶*芳支付剩余转让款120万元?

【裁判摘要】
NATIONAL CONSTIUTION DAY
一审法院
蒙*金、叶*芳与胡*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于蒙*金、叶*芳主张确认与胡*万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蒙*金、叶*芳已经依约向胡*万移交*桦幼儿园的全部经营权及资料,且*桦幼儿园理事会已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由蒙*金变更为胡*万。蒙*金、叶*芳要求胡*万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将*桦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由蒙*金变更为胡*万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蒙瑞金、叶桂芳与胡春万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嘉桦幼儿园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二、胡春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嘉桦幼儿园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积极依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蒙瑞金、叶桂芳予以协助;三、胡春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蒙瑞金、叶桂芳支付嘉桦幼儿园转让款1200000元;四、驳回蒙瑞金、叶桂芳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4元,均由胡春万负担。……
二审法院
……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幼儿园的举办人、法定代表人、园长及相关办学证照的负责人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第三人包含独立法人机构);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予以协助”,《补充协议》亦约定“蒙*金、叶*芳协助胡*万办理法定代表人及举办者变更等相关事宜时,胡*万应积极配合。……如因胡*万原因造成相关事项未能完成,均视为蒙*金、叶*芳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胡*万应依约支付对应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3月26日,*桦幼儿园经全体理事会成员讨论和表决形成《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桦幼儿园2019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决议》,表决同意蒙*金辞去理事长、法人代表的请求,表决通过选举胡*万为理事长、法人代表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而本案双方亦确认*桦幼儿园的经营权已自2018年4月1日移交给胡*万,由其实际经营管理。蒙*金、叶*芳已举证证明通过微信聊天、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胡*万协助蒙*金将*桦幼儿园的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万,故蒙*金、叶*芳对此的相关诉请具有理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NATIONAL CONSTIUTION DAY
本案例涉及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的事项,但引起纷争的倒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本身存在异议,而是继任举办者在接管案涉幼儿园的经营权后,迟迟不履行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变更的手续,进而引发了关于履约的纠纷。
本案例中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均认为,案涉《股份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幼儿园经营权和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且原举办者已经依约向拟任举办者移交了全部经营权,并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关于变更事项的理事会决议,此种情况下,原举办者多次催告但拟任举办者胡*万依然拖延履行变更事项,已构成违约。故此,两级法院均认定胡*万应当履行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
鉴于本案例所反映出来的事实和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研读本案例后,在认同两级法院对主要焦点问题判决结果的同时,试着进一步补充提示以下几点:
0 1
案涉协议名为《股份转让协议书》,虽然案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存在“股份”“股权”的概念,但该协议的具体约定内容全部为案涉幼儿园的举办权的转让和举办者变更的事项,因此,该协议并不会因为协议的名称存在瑕疵而影响该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0 2
案涉幼儿园的原举办者蒙*金、叶*芳在遇到拟任举办者胡*万故意不配合办理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了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式,非常值得有同类问题的人士借鉴。即,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故意拖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守约方应先进行必要的书面催告,经催告后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依然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守约方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0 3
提请注意,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是要求拟任举办者胡*万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桦幼儿园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这似乎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举办者变更应当由举办者提出,结合本案,即应当由案涉幼儿园的原举办者蒙*金、叶*芳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举办者变更申请。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举办者蒙*金、叶*芳已经将案涉幼儿园的经营权和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了胡*万,且原举办者多次要求胡*万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均被拒绝,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举办者变更程序无法发起的原因并不在原举办者,而是在拟任举办者胡*万。故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拟任举办者胡*万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是符合案涉实际情况的,并不存在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问题。
0 4
还要提请注意,本案例中,人民法院虽然判决了案涉协议中的拟任举办者胡*万应当履行相应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这一判决结果并不等同于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了案涉幼儿园的举办者已经变更为了胡*万。笔者认为,这是完全不同维度的两个问题,务必不能混淆。即,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判定案涉幼儿园的举办者已经由蒙*金、叶*芳变更为了胡*万,举办者变更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司法机关无权“越俎代庖”。
0 5
案涉判决结果是判决违约方胡*万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很显然,这一判决事项是并不涉及金钱义务的,而是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那么此种情况下,如果胡*万依然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原举办者蒙*金、叶*芳是否还有救济手段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司法判决中指定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的。故此,即使本案中胡*万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中的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的义务,原举办者蒙*金、叶*芳依然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文源 | 丰乐法苑(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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