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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明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治理研究所,主要从事晚清地方行政与社会、中国政治思想与制度观念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致力于从思想、制度、实践等多层面还原中国政治传统,并勾勒其近代变迁。
在被曾国藩“叹为嘉道以来治国闻者所不及”的《校邠庐抗议》中,冯桂芬指一体而相成因果的“吏也、例也、利也”为普遍认可的“今天下三大弊”:“任吏挟例以牟利,而天下大乱,于乎尽之矣。”其病根在于例案太繁,而制度体系的无序生长,也被一语道破:“夫例何以设?曰为治天下也。例之大纲,尚不失治天下宗旨,至于条目,愈勘愈细,其始若离若合,其继风马牛不相及,其终则郑声谵语,不知所云,遂于宗旨大相背谬,偶一道破,无不哑然失笑者。”
从制度的视角来看,积弊的形成包括三个层次,从“笔之于书”到例案和规矩的多个形态、关联互通的制度体系,从“法立弊生”到行政和社会各方面卷入、“蠹积”的政治社会结构,身处此制度与结构中的人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积弊就是三者形成的政治与社会现象。三者渐次衍生又循环推演,既是形塑积弊的要素,也是积弊的基本内涵。既有制度基础,又根植于社会土壤,氤氲于行政与社会文化之中,所以积弊就成为政治与社会痼疾,时人也都从“法弊”的层面来反思。制度体系特别是非正式制度的生长,每一项的产生都有其具体需求背景和应用效果,但久而久之,层堆累积,随之成为缺乏内在精神贯通和秩序整合、逐利而生而用的制度丛林,只有靠法意来重行收拾。由此来看,清代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宏观上虽有相互补充甚至“互为依存、并行运作”的一面,却不能忽略非正式制度在政治与社会中吸附、发酵从而导致制度生命体败坏的问题。
对于制度的生长,龚自珍构建了一个“法、例、势、风”的总体性言说逻辑:“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欲知“法改胡所弊”,即必在“法改胡所弊,势积胡所重,风气移易胡所惩,事例变迁胡所惧”的格局中一并考量。在这个具有结构意义的关联格局中,他对相对于“法”的事例之正当性持有深深的怀疑:“一时权宜之法,岂以为例?”“局势全变,旧章不难立复。”然而,一旦“其势遂成,遂不可反”。“不激之气,积而为不化之习”,说的也是风气。制度既已造就“势”和风气,问题便已从制度层面进入政治层面。法会生例,例又成势、成风,甚至复成为法,从法到风,是当时政治思想中对制度生长规律的认知。
“法、例、势、风”的展开是时间性的。从始意到风习,制度走过了漫长的生命周期。“世之论者以为法积久而必弊。”积弊也是时间线上的问题。按清人的政治与历史观念,开国之初是“天下之由乱而治”之时,也是“祖宗环视天下”而“创制之世”:“法制苟尚有因仍前代之未尽善,则必为之思所以剗削诛、因革损益之道,皇皇焉朝夕不暇,措天下于泰山之安、磐石之固,使子孙可以世世遵守,而无复有仓卒意外之变。”但“时易势殊”是祖宗预防不了的,制度积弊、积习坏政也是势所必然:“及子孙席祖宗之业,守先代之法,数传而后,国用广而财赋空虚、风俗久而习尚偷薄、科目之制坏而贤才屏弃、资格之弊重而官吏因循,疆土愈广,民人愈众,事变愈多,上下蒙蔽,文武恬嬉,乱形未著,而乱机已伏。”进而便有亡国的危险:“此时之为治者,犹循循然不求所以振作改易,一切因陋就简,任其废坠败坏而不为之所。然后乱亡随之,而天下乃不可为。”虽然在“天为之”与“人为之”之间,戴楫选择了“人为之”,希望通过为治者“求治”来化解。但是,将问题上升到“天”的层次,则提示今人重视制度的时间性,重视“法、例、势、风”的制度生长,重视制度生长中潜移默化又积重难返的积弊问题。许同莘认为,嘉庆帝有意振作激励政治风习,但途径和办法是“深名法之言,明察刑狱,穷极毫芒”,遂导致“条例滋多,处分益密”“举督抚州县束缚于例案之间”。这就是深处制度之中的为治者,为制度生长之势裹挟而“不可反”的显例。岩井茂树强调,清代原额主义的财政体制为财政及社会、政治问题之滥觞所在,精道地总结了客观存在的历史因果,笔者并无异议,只是本章更侧重制度体系生长而积弊的维度。如前文所述,清代原额主义的宏观财政结构确为积弊的重要原因,但并非全部因果所在。制度体系背离精神,秩序的芜杂生长与社会力量的化合,终致积弊一局,缘“例”而生的因循之习与钻营手段,即便抹去原额主义的财政体制,也会积累而成,这也是嘉道以后的积弊不限于财政领域的重要原因。
清人以时间性理解制度的利弊,也从时间性入手革除制度的积弊。以“易简”之道化约庞杂的制度体系,应对人口繁衍、经济增长、社会复杂与政事烦冗,达到改革制度、祛除积弊的目标,就是在制度生长的时间线上的应对策略,虽然有些“反其势而为之”的逆时意味。
“易简”之道为回归法意提供了哲学支持。而站在制度的本位上看,则居于“易简”思想背后的,实为法意的追求。法意是有价值属性的,特指法中应有之义,即“先王之道”,或与其大体相似而又包含稍逊一筹意思的“先人创制之遗意”,它指向良好的制度与理想的社会。而对“立法之始意”(即“先人创制之遗意”)的崇尚,则说明时间性是法意之价值属性的重要维度。返本开初,回归制度本来,就是回归法意。同时,法意的时间性与穷变逻辑相通,从而可以在制度之始意的指引下达到制度再生的效果。祖宗成法和初始精神就是最好的吗?它们是否还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断趋于完善?复返始意与成法是不是退化的历史观和制度观?魏源认为:“天下事,人情所不便者,变可复;人情所群便者,变则不可复。”一语道出了“复”背后的革新向度。“易简”与回归不等于被机械地打回原形,而是在此过程中完成制度革新与完善,从而达到近似于制度再生的目的,以群便的人情,适应形势要求。在“师其意,不师其迹”的法意逻辑下,返本开初的“易简”之道是一种制度智慧,对其认知不可拘于行迹,而是有些辩证的意味。研究者在具体问题的考察中指出清中叶以降,存在惯例胜过旧章、通过奏明立案而重订定制的现象。基于法弊和法意的制度观,则为观察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体系生长的视角,而制度由“易简”而再生,更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制度变迁的思想资源。这个“易简”与制度再生的过程,也在当代学界于央地关系视角下常论的中央从地方收权、将非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制度之外别开天地,具体情形还有待更多案例的深度挖掘与对话。
钱穆讲传统中国政治制度曾论道:
政治制度是现实的。每一制度,必须针对现实,时时刻刻求其能变动适应。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
此生长论是就制度之宏观而言,无论九品中正制如何积弊,其所蕴涵的法意毕竟与科举制或现代文官制大相区别。但若就某一制度而言,随着制度的“自然生长”,其与“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或有相当距离,或大相乖离,便已不能“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取清人制度思想合而观之,可对钱穆先生之制度生命体论有所补益。
刘广京曾言,以嘉道为重点的研究清代经世思想之意义在于“发掘我国制度改革及思想进化之内在根源。此大题目乃研究儒家思想今日尚未发明之关节”“着手处总以《经世文编》(1826)及鸦片战前之思想为起点。不然则又入西潮‘老套’也”,可谓有所得之见。站在嘉道时期这个时间点来看,尽管有白银流动等全球性因素的复杂影响,积弊仍主要是中国制度内在的问题。从当时积弊议论场的前后瞻顾,就可愈发看得清楚,朝野的思与行,是传统政治思想和行政智慧绽放的幽光,它由来有自,也将站在下一段历史的舞台上。
这是一个在传统中求变,试图应对政治困局的时代。穷变的哲学,法意的逻辑,开启了“变法”的希望。传统政治思想与历史经验中行之有效的旧制度碰撞,激发而出的解题思路启发时人斟酌新的办法,“天下皆知刘晏旧法为澄源上计,不为纲法所缚持者自此始”。在包世臣、魏源等人的辅佐下,陶澍、贺长龄等经世名臣在盐、漕、河等具体政事上的改革举措不可谓无效,亦非成法可以涵括。“与古为新”的运用与实践,在当时也遭到“仰食于弊之人”立足成法的批评和阻挠,这恰从反面说明了其开新之可能。论者多以龚自珍诗句“何敢自矜医国手,药方只贩古时丹”批评其旧的一面。龚氏实亦曾借苏轼之言“药虽呈于医手,方多传于古人”,引出“至夫展布有次第,取舍有异同,则不必泥乎经史。要之不离乎经史,斯又《大易》所称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者欤”。“神而明之”似乎不大容易把握,但提示了应对积弊的一种可能的智慧与前程。
时间性的制度哲学由来有自。嘉道时期,时人感到积弊已达极点,但对积弊与制度关系的相关议论却不是全新的。清初,顾炎武便曾批评“法愈繁而弊愈多”的问题:
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详究事势,预为变通之地。后人承其已弊,拘于旧章,不能更革,而复立一法以救之。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丛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为无失祖制而已。此莫甚于有明之世,如勾军、行钞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终不善者也。
他也认为法应“易简”而行: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故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
康熙四年(1665),卢崇俊曾上《法令应归简易疏》,说的也是类似道理,强调政治归于简易,方可“端治原”:
国之大利在于政治简易,而国之大弊在于法令繁多。……一法立则一弊生,故法愈多而弊愈滋。夫滋弊缘于法多,则救弊惟在减法,有不辨而自明者矣。向来立法之密,其意在于除弊安民,奚知弊反从此而滋,民又从此而扰乎?
一百五十年后对积弊与法繁的议论,不仅基本没有超出这些思想资源的框架,连用词也高度重复。
以例案增多为表征的法弊(即法繁之弊)之感,于嘉道政论中成为重点,也一直延伸成为《清史稿》中的评价:“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辗转纠纷,易滋高下。”(《清史稿·刑法志一》)尽管在法史研究中,究竟“因例破律”之说是否以偏概全,抑或总体来看仍是“律以定罪,例以辅律”,还是存疑的公案,这段评价还是从实际上反映了清人的普遍认知,即例案破坏了成法。
以法意而求革弊,嘉道之际的“变法”呼吁成一时之潮流。此时,经世派大吏与士人主导的改革主要是在行政制度与政策法规层面,以祛除积弊且辩证地回归成法为大框架。如姚莹所论盐务的改革,就是“票法”这个具体层面的调整:“嘉庆、道光间,两淮盐法之敝极矣。淮北无商,陶文毅力行票法而转盛;独淮南未及变法,仅奏请数端,减轻课本以恤商而已。当时虽云恤商,而病根未去,淮南盐法仍未有瘳也。”虽然日后“淮南盐法为当事者败坏久矣。陶文毅未及整理,至于今日,已成涣散之势”,而且“至今日,文毅之法又穷于淮南矣”,他认为改革亟应大幅推进:“此诚危急存亡之秋,更甚于道光八九年间矣,尚能无变法乎!变法奈何?曰法半敝者,犹可补救图全,今敝十之八九,如病者仅存一息耳,非大泻大补之不可。”“ 亟求变法,岂可朝夕待乎?”但凡此之“变法”,皆以去弊为目的与内核。去弊是第一义,“变法”只是第二义的、工具性的,并非以“变法”为尚。
“易简”的制度更革思想也向后延伸,特别是沿着经世派的血脉,继续未竟的去弊使命。冯桂芬论盐、漕改革,批评“凡事委曲繁重,皆弊薮也”,而以“从简易”“最为简法”为标榜。
这些“变法”,即便落到实处,也都是见招拆招式的行政改革,而非制度体系的系统再造,与光绪朝的戊戌“变法”“维新”虽有交集,但有本质的不同。
制度的时间表征着政治的时间,制度的问题最终都是政治的问题。当制度批评说到了积习和风气的时候,便已触及政治深处。论政者关心制度的生长增附,亦是因为与制度积弊伴随的官习与民风,是政治的题中必有之义。包世臣曾由漕政积弊而感慨及于国是:“漕为天下之大政,又为官吏之利薮。贪吏之诛求良民,奸民之挟制贪吏,始而交征,继必交恶,关系政体者甚巨。”嘉道两朝是一个“说者皆谓某弊已极”的时代,议论之所以繁兴,不仅在于为国理财、为民疏困,更因积弊“大失政体”,危及政治。这个逻辑一直延续到“同治中兴”时代,反观因果,薛福成认为太平天国运动就是积弊与积习的结果:“廷臣黼黻右文,鲜遑远略,各行省大府迨郡县吏,懵于利弊,恪守文法,以就模式,不爽铢寸。泰极否生,兆于承平。”
盛世与“中兴”之间,是王朝的“中叶”。在“政体”周围,是人才、言路、吏治、民风、士习。在这“民力物力之盛衰,人材风俗进退消息之本末”中,名实论已指向“治平”“积衰”之国。龚自珍、魏源和同时代的有识者们将积弊与制度发展的阶段属性关联起来,也由此将自己身处的时代定位为本朝“中叶”或“中世”,穷形尽相地勾勒“中叶”的衰靡气象。
针对积弊与积习弥漫之象,魏源提出“战胜于庙堂”。这正反映了积弊语境中的应对之道与时代话语。就在这样的“中叶”,中国遭遇了近代新世界,仅靠“战胜于庙堂”,已经不足以应对新旧问题叠加的时代困境了。但积弊的逻辑并未戛然而止,一直延伸过去,草蛇灰线般成为变了的时代中不变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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