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开设赌场罪(赌博网站类),获利9000元,如何处罚?
案例2:李某珂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431刑初44号
获利金额:9104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退赃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李某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李某珂违法所得人民币91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3.9.27
判决日期:2025.07.03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22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珂在“新宝GG”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参与赌博。期间,李某珂在其账号下为他人开设账号,通过下级账号投注获得佣金。经查,李某珂“新宝GG”账号ID为424576,其伞下共有账号19个(共计10人),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8日历史提现52846元,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历史提现18286元,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佣金为243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珂退赃人民币9104元。
被告人李某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珂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珂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珂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认为李某珂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珂能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珂具有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李某珂违法所得人民币91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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