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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的合法农业大棚因土地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被强制拆除,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主张系村委民事清表行为,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否认参与强拆。经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代理,法院最终认定村委强拆系受某街道办委托,且该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是一起征地拆迁中以“民事解约”掩盖行政强拆的行政纠纷。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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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
魏先生
被告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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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魏先生取得潍坊市寒亭区某街道某庄村44.18亩土地经营权,建成23397平方米农业(温室)大棚并办理所有权证,用于果蔬种植与生猪养殖,享有合法经营权益。
2020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包含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涉案地块正式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月1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魏先生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
2022年11月-12月:寒亭区人民政府某庄村委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先后作出收回土地决议、送达限期签约及解约通知书、公证送达补偿决定书,试图将行政征收纠纷转化为民事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30日:魏先生的农业大棚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财产损失惨重。
2024年1月26日:魏先生领取村委提存的2017316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但未放弃对强拆行为合法性的维权主张。
2024年3月11日:魏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2024年9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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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先生):
主体资格与权益基础:自身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办理大棚所有权证,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权益。
纠纷性质:涉案地块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未签协议,强拆行为系征收环节的行政强制行为,并非民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确认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30日强制拆除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
职权层面:仅负责征收公告发布、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无地面附着物强制拆除法定职权,未实施强拆行为;
主体层面:原告将其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对其的起诉。
被告(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件性质层面:本案系村委依《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主体层面:强拆系村委实施的清表行为,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被告主体不适格;
争议解决层面:原告已领取补偿款,双方无争议,应驳回全部起诉。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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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的认定:虽然涉案农业大棚实际由某庄村委实施拆除,但村委会不具备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结合涉案地块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原告与某街道办主任的通话录音、补偿款来源及拆迁属地管理职责等因素,法院推定村委会的拆除行为是受某街道办委托,因此某街道办为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某街道办无法举证证明其委托拆除大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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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农业(温室)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魏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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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的精准构建:原告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大棚所有权证、征收批复文件、与街道办主任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证实涉案地块属征收范围、街道办深度参与征收协调,直接推翻了“民事清表”的抗辩。
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紧扣“强制拆除系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核心法律原则,论证村委会无强拆权限,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行政机关委托,成功锁定某街道办为责任主体。
程序违法的核心认定:某街道办无法举证其委托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据此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夯实了胜诉基础。
诉讼主体的精准锁定:律师清晰区分行政征收与民事承包合同的法律边界,虽未认定寒亭自规分局责任,但成功锁定某街道办为强拆责任主体,避免当事人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失利。
证据的专业组织与质证:针对被告提交的村委解约文书、提存凭证等证据,律师从“征收后村委无权收回土地”“领款不代表认可补偿及强拆合法性”等角度展开专业质证,强化了行政强拆的核心争议。
法律适用的清晰主张:律师紧扣《行政诉讼法》及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认定“委托强拆”及“程序违法”提供了关键法律支撑,推动案件走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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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三大关键启示】
1.行政强拆职权法定,民事主体不可越位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行政机关的专属职权,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无此权限。即便民事主体实施拆除,若行为与行政征收相关,也应认定为受行政机关委托,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不能以 “民事合同” 规避行政责任。
2.领补偿款≠认可强拆合法性被征收人领取提存补偿款,是保障自身财产权益的自救行为,不代表认可补偿标准,更不意味着放弃对违法强拆的维权权利,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维权主张不受领款行为影响。
3.征地维权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常通过 “村委出面、政府隐身” 的方式规避责任。此时需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梳理证据链、厘清法律关系,精准锁定真正的责任主体,才能实现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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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深耕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的专业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
精准策略制定:针对不同案件的 “责任规避套路”,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核心证据把控:协助当事人固定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法律关系厘清:穿透案件表象,精准界定法律性质,锁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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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张爱慧
张爱慧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思维敏捷,阅历丰富,严谨务实,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良好的律师实务技能,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从业之后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好评。针对征地拆迁业务,张爱慧律师通过数年的工作实践,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取得了远远高于同类案件的胜诉率,并尽可能地实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诚信,精益求精;初心如磐,笃行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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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傅增强
傅增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东北大学法学学士,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同等学历。先后承办大量“民告官”行政案件,同时参与承办了诸多民商、婚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
傅增强律师诚实守信、务实敬业,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历丰富,社会阅历深厚,处事冷静果断,擅长办理各类行政案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三资”处置实务(农村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集体资产出租入股、农村集体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流转、农村房地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纠纷等案件。实务中,以(当事)人为本,因案施策,策略灵活,为众多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利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承办案件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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