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于豆包。)
结合小崔在转基因话题上的相关言论及对应的事实核查结果来看,称他部分言论属于造谣或具有明显误导性有实际依据,用“造谣”形容其部分核心失实言论并不过分,但需区分“不同意见争论”与“蓄意传播失实信息”的边界,具体可结合以下证据和情况分析:
1. 造谣农业部相关信息:他曾宣称“农业部食堂是特供食堂”,暗示农业部人员回避转基因食品,但实际该食堂是临街店铺且对外营业,并无所谓“特供”属性;还称“转基因安委会成员的简历不公开”,可这些简历早已公示在官方网站上。这两条言论均与官方可查证的事实完全相悖,属于无依据的虚假表述,符合造谣的特征。
2. 断章取义误导公众,部分言论接近造谣:他曾称某科学家“替孟山都说话”,但这种说法是对该科学家言论的断章取义,违背了对方的真实表述语境与核心观点,本质是通过歪曲事实引导公众产生负面联想。另外他发布东北非转基因大豆运往美国作饲料的微博,配文“中国人不如美国狗”,却刻意用非特写照片掩盖大豆是品相不佳的次品豆这一关键信息,还夸大该批大豆的意义,虽字面部分事实成立,但通过选择性隐瞒核心信息煽动公众情绪,属于严重的误导性传播,其恶劣程度与造谣相近。
3. 论战中的模糊表述与法律界定边界:当年他与方舟子就转基因问题论战,法院在相关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传谣”“造谣”的言论,属于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范畴,未构成侵权。但这并非否定双方言论无失实之处,而是法律层面考虑到学术与公共议题讨论需保留一定宽容度。不过这一界定仅针对双方论战中的定性类措辞,而非针对他上述那些与官方事实相悖、刻意歪曲的具体言论。
综上,对于小崔在转基因话题上那些有明确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刻意编造或恶意歪曲的言论,使用“造谣”一词并不过分;而对于部分属于观点分歧的争论性表述,则无需用“造谣”定性。这种区分既符合事实,也能更理性地看待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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