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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秦皇岛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详情如下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秦皇岛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有关规定,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市发改委会同市卫健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秦皇岛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 话:0335-3659952
传 真:0335-3662700
邮 箱:qhdsfgwjgk@163.com
信函请寄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8404房间(邮编:066000)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秦皇岛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有关规定,按照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合理补偿成本、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友邻市价格水平,制定我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及同时经教育部门审查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以下统称“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应按规定划分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三种班型,其中,托大班服务对象为2至3岁婴幼儿,托小班服务对象为1至2岁婴幼儿,乳儿班服务对象为1岁以下婴幼儿。
二、收费项目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1.城市区(含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区、北戴河新区、秦皇岛开发区,下同):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550元/人˙月、650元/人˙月、800元/人˙月。
2.县城城区(含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下同):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450元/人˙月、550元/人˙月、700元/人˙月。
3.农村乡镇: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3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0元/人˙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1.城市区: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1000元/人˙月、1100元/人˙月、1250元/人˙月。
2.县城城区: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800元/人˙月、900元/人˙月、1050元/人˙月。
3.农村乡镇: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400元/人˙月、500元/人˙月、650元/人˙月。
(三)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1.城市区: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1100元/人˙月、1200元/人˙月、1350元/人˙月。
2.县城城区: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900元/人˙月、1000元/人˙月、1150元/人˙月。
3.农村乡镇: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为500元/人˙月、600元/人˙月、750元/人˙月。
(四)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在目前相应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在目前相应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以上收费标准含政府补贴资金,有政府补贴的托育机构在实际收费中予以核减。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可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托育机构确定具体保育费标准,并分别抄送同级发改、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幼儿园开设的托班需同时报送同级教育部门)。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六)住宿费。执行寄宿制的托育服务机构住宿费由市卫健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七)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托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季度收取保育费、住宿费。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收取;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临时托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家长协商约定,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服务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托育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五、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监督收费管理
(一)落实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按50%减免收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强化职能落实。市、县(区)发改、卫健、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省政策要求。卫健部门按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组织认定;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发改、卫健、教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托育服务收费及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等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收费及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支持政策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六、其他事项
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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