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相约见面后,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突发疾病昏迷不醒。王某仅采取简单急救措施,未及时拨打120或送医,反而驾车携李某在外停留两三小时,还关掉其手机阻断联系,最终李某因延误救治死亡。法院审理认定,虽双方无法律或血缘关系,但特定时空下的先行行为(车内发生性关系)让王某负有救助义务,其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此案颠覆“没动手就不算犯罪”的认知,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边界,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争议的值得所有人警醒。
生活里不少人觉得,只要没主动伤害他人,即便对方出意外也与其无关,可泰安这起案件却打破该误区:未动手伤人,仅因未及时救人,便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核心关键的是,特定场景下“不救人”的不作为,同样可能触犯刑法,承担严重法律责任,咱们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逻辑,把其中关键捋清楚。
一、车内发生关系后女方突发疾病,男子延误救治致死亡
2019年下半年,王某与李某相识,之后频繁通过见面、微信聊天互动,关系较为密切。2021年1月29日上午,两人再次相约见面,当日10时许,王某驾车将李某带至某地下停车场,随后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不料过程中意外突发,李某突然呼吸急促,当场昏迷失去意识。
王某见状,先采取人工呼吸、掐人中等简单急救措施,可尝试后李某仍未清醒,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按常理,此时最紧急的是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马上驾车送医,可王某却做出反常举动:他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反而驾车载着昏迷的李某驶离地下停车场,沿路漫无目的地行驶。期间,为防止李某家人联系到她,王某还特意关掉其手机,彻底阻断他人救助的可能。
王某带着昏迷的李某在外停留近两三小时,直到联系亲属后,在亲属劝说下才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此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当日17时许,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后鉴定显示,李某死因是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引发呼吸、循环衰竭,实际死亡时间距就诊仅约1小时,若能及时送医,大概率可保住性命。
案发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未主动伤害李某,仅救助不及时,不应定故意杀人罪,遂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5年刑期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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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特定场景下,“不作为”也能构成故意杀人
很多人疑惑:王某未殴打、伤害李某,仅未及时送医,为何构成故意杀人?这涉及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并非只有主动动手伤人才算犯罪,有义务救人却拒不施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同样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核心在于“是否负有救助义务”与“是否放任结果发生”。
首先,明确王某的救助义务来源。法院判决指出,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义务来源包括“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无夫妻、亲属等法律或血缘上的保护关系,但王某主动驾车带李某至地下停车场,二人在封闭轿车内发生性关系,该先行行为形成特殊关联:特定时间、私密空间内,双方基于自愿实施亲密行为,彼此形成依赖关系,一方陷入危险时,另一方自然负有积极救助义务。简单说,是王某的行为将二人置于封闭私密环境,李某出意外后,王某是唯一能第一时间救助的人,必须承担救助责任,无法逃避。
其次,王某的行为属“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王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清楚人突发疾病昏迷后,不及时救治可能导致死亡;且他已尝试简单急救,明知李某无反应,更应意识到情况紧急,却仍拖延近三小时才送医,还阻断他人救助,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明知不救可能致死亡,却故意拖延,放任李某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最后,结合法律条文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无主动杀人行为,因不作为致死亡,且事后在亲属劝说下送医,情节相对较轻,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案件实际情节,量刑合理。
需提醒的是,并非所有“不救人”都算犯罪,关键看是否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如医生对病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本案中因先行行为形成的特殊救助义务,同样受法律约束,违反义务造成严重后果,需承担刑责。
三、网友热议:有人认同罪有应得,有人质疑定性与量刑
案件曝光后,网友讨论激烈,核心观点分两类:一类认可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罪有应得;另一类对“故意杀人”定性及量刑存疑,分歧明显。
支持判决的网友占多数,认为王某自私冷漠,延误救治害人性命,判5年不冤:“明知对方昏迷,不及时送医还关手机,就是故意拖延、放任死亡,和间接杀人没区别,早送医人可能就活了,这种冷漠行为必须受法律制裁。”还有网友关注法律警示意义:“原来不作为也能算故意杀人,刷新认知!特定场景下有救助义务却不救,造成死亡就得担责,能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别逃避,救人是底线。”
部分网友提出疑问,觉得定性或量刑有争议:“他只是没及时送医,又没主动杀人,定故意杀人是不是太重了?顶多算过失致人死亡吧?5年刑期有点严。”还有网友纠结细节:“他也做了人工呼吸、掐人中的急救,会不会是不懂急救常识,不是故意放任?而且死因是自发性疾病,不能全怪他延误。”
也有网友理性梳理逻辑:“核心是他有救助义务却没履行,还阻断他人救助,主观上放任死亡,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没救助义务时不救可能没事,但他把人带到私密空间,自己成了唯一能救助的人,不救就是违法,判罚没毛病,只是大家对‘故意杀人’的固有认知是主动动手,才觉得意外。”还有网友提醒身边人:“不管和他人处于什么场景,对方出意外,只要自己有能力、有义务救助,就必须及时帮忙,不然既亏良心,还可能触法,得不偿失。”
结论
泰安这起案件,是“不作为犯罪”的典型案例,打破“没动手就无责”的认知误区,明确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极具法律警示意义。王某因在车内与李某发生关系的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却延误救治致其死亡,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彰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无论主动伤人,还是有义务救人却冷漠逃避,只要造成他人死亡,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事也引发思考:日常生活中,哪些场景会产生“先行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普通人该如何判断自身是否有救助义务?不作为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该如何精准把控?若你遇到他人突发疾病昏迷的情况,会第一时间采取哪些救助措施?欢迎留言分享看法,聊聊对这起案件及不作为犯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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