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破获的特大假奶粉案,以其“奶精+淀粉勾兑假奶粉、覆盖全国销售、涉案金额超600万元”的恶劣情节,再次将乳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与刑事责任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该案中,12名嫌疑人在脏乱差的仓库内,用植脂末(奶精)、麦芽糊精(淀粉类原料)混合制成“假奶粉”,伪造“进口驼奶”“俄罗斯老奶粉”等14种包装,通过主流电商平台与直播间以30-88元/罐(成本仅2-4元)的价格销往全国,这些假奶粉长期食用将导致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甚至神经系统受损,受害者还包括许多免疫力较低的婴幼儿与老年人。畅森结合该案核心事实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从乳品经营企业(含生产、销售、电商平台)视角,梳理企业经营的核心法律要点,为企业筑牢“安全红线”与“法律底线”。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案件核心拆解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并非个例,其运作模式堪称“乳品黑产”的“教科书”级样本,其中暴露的违法环节,恰是乳品经营企业最易触碰的“雷区”。
(一)生产环节:“三无”窝点+虚假标识
该案生产窝点无任何食品生产许可证,用“大澡盆过秤、简易搅拌机混合”的简陋设备,将“非乳原料”(奶精、淀粉)冒充“乳制品”,且伪造包装上的“进口商信息”“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第(五)项“禁止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如婴幼儿、老年人)的主辅食品”的规定。
更危险的是,涉案人员辩称“假奶粉无毒无害,不会吃出人命”,但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无营养”≠“无危害”:婴幼儿、老年人对营养的特殊需求决定了“营养成分不达标”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这正是该案主犯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核心原因。
(二)销售环节:电商平台+直播
该案假奶粉通过“电商平台+直播间”销往全国,暴露出两类销售主体的违法风险:
1.电商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
《乳品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但该案中,涉案商家的“经营资质”均为伪造,而平台未核实。
此举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义务,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仍提供服务,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条)。
2.直播间主播:“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主播将“假奶粉”冒充“进口驼奶”“高钙老年奶粉”,宣称“蛋白质含量高”“适合特定人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同时倘若主播明知产品是假奶粉仍销售,将与生产方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中,参与销售的主播已被移交检察机关公诉)。
(三)流通环节:“无冷链+无台账”
《乳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但该案假奶粉无任何冷链保护;
同时,销售者未建立“进货台账”与“销售台账”(《乳品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导致涉案奶粉流向无法追溯。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行政违法,更会在后续刑事调查中因“无法证明产品来源合法”,加重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纵深解析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中,主犯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其他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涉案设备、原料被没收。案例中,体现“双重责任体系”:刑事处罚直指“人身自由与财产”,行政责任关乎“企业生存资格”,两者并行不悖。
(一)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乳品企业可能触犯三大罪名,量刑幅度从“拘役”到“无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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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单位犯罪存在双罚制,即倘若乳品企业(如公司、合作社)实施上述行为,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采购总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车间主任、销售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河南中牟案虽以个人犯罪立案,但若涉案主体为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必然难逃追责。
(二)行政责任:
除刑事责任外,乳品企业还将面临《乳品条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严厉行政处罚,且与刑事责任不冲突(“先刑后行”或“刑行并行”):
基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与设备,10-30倍罚款
《乳品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工具设备,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若销售者“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合格乳品”(如该案中商家持续发货),则按第五十七条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以该案600万元货值计算,仅行政罚款就可达9000万-1.8亿元,让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
资格处罚: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条例》明确,违法企业将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后续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申请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一律从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
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的“审核失职”处罚
如果电商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将按《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对依赖平台流量的乳品销售企业而言,无异于“断流之罚”。
三、乳品企业依法经营的“四大核心路径”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的惨痛教训表明:“依法经营不是成本,而是企业的‘生命线’”。结合《乳品条例》《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监管要求,乳品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电商平台)需从“源头-流通-应急”全链条建立法律体系:
(一)生产企业:严守三重底线
1、资质:
必持“食品生产许可证”,杜绝“无证生产”企业需确保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生产范围与实际产品一致(如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需额外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同时,不得委托、贴牌、分装生产(国家市监局2013年通知明确禁止“委托、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原料:
拒绝“非乳原料”,严把进货查验关根据《乳品条例》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生产企业采购原料时应当做到:
- 查验生鲜乳供应商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索取每批次生鲜乳的“检验报告”(需包含蛋白质、脂肪、微生物等指标);
- 建立原料进货台账,记录原料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联系方式,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标准:
确保营养成分达标,杜绝“虚假标识”。生产的乳制品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等强制性标准,尤其是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GB14881)进行全项目检验;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需真实准确,不得伪造“进口标识”或“认证标志”。
(二)销售企业:落实三项义务
1、进货查验:“四查四验”,杜绝“三无产品”
具体操作需做到“四查四验”:
- 查供货商资质: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公章);
- 查产品合格证明: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
- 查标签标识:验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保质期、储存条件是否清晰完整(无标或标签残缺的,不得购进);
- 查名录比对:验产品是否在监管部门公布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内(国家市监局2013年通知要求)。
2、储存运输:按标储存,冷链全覆盖
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如鲜牛奶、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必须配备冷藏设备(温度需符合标签要求,如2-6℃),并定期记录温度(留存记录不少于2年);运输过程中需使用冷藏车辆,避免“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流入市场。
3、台账管理:“进、销、存”全记录,可追溯
- 进货台账:记录乳制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联系方式、进货时间;
- 销售台账(批发企业):记录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流向(销往的企业名称、地址);
- 台账需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若发生质量问题,可通过台账快速追溯源头,减少责任风险。
(三)电商平台:履行三大责任
1、入驻审核:
“实名核验+资质把关”,杜绝“虚假商家”平台。对申请入驻的乳品商家,需核验“三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对销售进口乳制品的商家,还需核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备案证明”。无上述资质的,一律不得入驻。
2、日常监管:
实时监测“宣传+价格”,及时下架违规产品。对直播间、商品详情页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禁止“虚假宣传”(如“进口奶源”需提供报关单,“高钙”需提供检验报告);
监测价格异常(如成本2元的奶粉售价88元,可能存在虚假定价),对“超低价引流+劣质产品”的商家重点排查;、建立“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消费者投诉“疑似假奶粉”的,24小时内暂停商家销售,待核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
3、召回协助:
配合监管部门,推动问题产品下架。如果平台内商家销售的乳制品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平台需立即协助商家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若商家拒不召回,平台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冻结商家账户——避免因“放任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应急处理:建立三大机制
1.定期自查:每月对库存乳制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过期、变质、包装破损”的,立即封存并做处理,记录处理情况;
2.主动报告:自查发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通知生产企业(《乳品条例》第四十二条);
3.整改闭环:接到监管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附佐证材料,如新的检验报告、台账记录),避免因“拒不整改”加重处罚。
畅森律师告诉你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中,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超千万元的涉案金额、覆盖全国的受害群体,无不印证着“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法律红线”。对 乳品经营企业而言,“利润至上”的侥幸心理终将付出惨痛代价:轻则面临“天价罚款+吊销执照”,重则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锒铛入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这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更是每一家乳品企业的“法定使命”。企业唯有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才能守住企业的“生存线”;唯有敬畏法律,才能实现长远发展。毕竟,在食品安全领域,“一次违法,可能终身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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