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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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再审、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等情形引发执行中止时,当事人常困惑于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是否需要继续计算。
那么,中止执行期间,还要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吗?
中止执行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并不代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或豁免履行义务,所以中止执行期间原则上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并计算逾期利息。
只有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才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在《张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龙婧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中,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可知,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未被推翻,被执行人就应当依法履行债务。
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暂缓执行,均属于法院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但这并不代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更不等于被执行人被豁免履行义务进而无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即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定暂缓执行,如果不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则被执行人当然负有自觉主动履行债务的义务。
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是暂缓执行通常有多种原因,并非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决定暂缓执行的所有情形都影响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如果执行依据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只是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就意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没有受到有效挑战。于此情形下,被执行人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即必须一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因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依据在于生效法律文书。
因此,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没有被诸如再审、审查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法定程序予以审查的情况下,原则上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暂缓执行的期间都应当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而不能仅仅因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决定暂缓执行而免除被执行人的这项迟延履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周军律师提醒,只有满足“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的“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的法律要件,才能产生“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法律后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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