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星火点信息, 2025年11月3日、4日,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陈**2025年11月3日中午,擅自在大石乡西湖村麻沙组本人承租的稻田内焚烧水稻秸秆,该燃烧点位于太湖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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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2025年11月27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 陈** 罚款 伍佰玖拾元整(590.00元)。
| 来源: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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