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日常审批工作中,射线装置通常位于室内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同步具备相应防护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此类情形,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实施审批即可。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某体检机构购置1台数字化车载X射线机(以下简称车载DR)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为车载DR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对此类可灵活移动、在医疗和应急领域应,用广泛的射线装置,应怎么批、如何管,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法律属性看,此类车载射线装置本质上属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正)规定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的范畴。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基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限于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不得越权对跨区域使用行为直接作出许可。笔者认为,在受理车载DR许可申请时,审批机关应在许可文件或审核意见中明确限定其常规作业区域,并要求申请单位将移动作业计划纳入辐射安全评估与防护方案。若实际使用超出申报范围,尤其是跨市级行政区域开展辐射作业,应视为未按许可条件使用射线装置,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对于确需跨区域作业的情形,建议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审批,以避免下级机关越权许可。
为进一步优化车载DR的审批与监管机制,笔者建议,加强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对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实施备案管理,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监管经验。生态环境部门可与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整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出体检备案、辐射安全许可及监督检查等数据,构建精准化监管画像。借助信息化手段打通“信息孤岛”,不仅能有效避免监管空白或多头执法,还能提升执法合力与服务效能。
知道多一点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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