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把一个刑事案件拆分为几个案件,大家一定见过吧,那叫分案审理,可是将一个完整的案件人为分割为不同批次开庭审理,即“分批审理”,大家见过没有?
冀廷梅案我算是见识到了。
2025年2月8日,淅川县法院对冀廷梅案作出分案审理的决定,将“涉黑”与“不涉黑”的一分为二,对不涉黑被告人“分案”审理。这个分案决定可以说击破了冀廷梅的儿子毕祺祺所有的幻想,这个决定当时在既作为家属又作为法官的他眼里,是完全错误且违法的。因为,被分出去的被告人所涉及的事实是否能够成立,与排序在前的冀廷梅等被告的指控事实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分案被告人相关的事实,会很大程度地影响本案涉黑等指控。
基于淅川法院的分案决定,毕祺祺认为已经触及他和辩护律师的底线。于是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就是自己上阵为母亲冀廷梅辩护。
4月9日至4月30日,冀廷梅案分案开庭审理。
就在全体辩护人等待主案开庭时,7月10日,冀廷梅案的侦查机关也即南阳市公安局下属的南召县公安局,突然对毕祺祺以洗钱罪刑事拘留,后被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批准逮捕,至今仍被羁押。随即淅川法院剥夺了毕祺祺为母亲冀廷梅辩护的资格。
至此,第一被告人冀廷梅的两名辩护人,毕祺祺因身陷入囹圄而被迫出局
冀廷梅剩下的唯一辩护人王昊宸律师,可王昊宸律师于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月底期间在青岛开庭。
淅川法院无视王昊宸律师存在庭审时间冲突的情况,决定在12月15日,先对冀廷梅之外的十余名被告人开庭,也即是淅川法院采取法律上并无依据的“分批开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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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只有“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两种情形,且“分案审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并无所谓“分批开庭”的法定程序。
淅川法院在未对冀廷梅案主案再次作出任何正式分案决定、未说明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创设并启动“分批开庭”,实质是 以“分批”之名,行“分案”之实,而且是一种比正式分案更为隐蔽、更缺乏程序制约的“暗箱操作”,其比正式分案更为恶劣,因为它巧妙地绕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的“规范分案审理”的明确要求,也规避了作出分案决定所必须履行的说理义务和可能面临的程序性质疑。这种自我授权式的程序发明,是对立法权威和司法解释权的公然僭越,动摇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是将法院的审判权凌驾于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之上的危险体现。
02
本案中,“分批开庭”的恶意在辩护权的安排上暴露无遗。法院在完全知晓冀廷梅唯一剩余的辩护人王昊宸律师已于此前安排(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月底在青岛开庭)的情况下,执意将同案其他十余名被告人的庭审日期定在2025年12月15日。这并非工作疏忽,而是精心设计的人为冲突。
此安排将第一被告人冀廷梅置于一个非此即彼的绝境:
如果冀廷梅不在此批次到庭:则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她,将缺席对大量同案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与质证。涉黑案件认定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之证明,极度依赖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的当庭对质与印证。作为“黑老大”的冀廷梅居然缺席,意味着关系到她罪责的最关键证据无法在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有效质证与辩论,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严重残缺。
一个“黑社会”案件的审理,“黑老大”却不到庭,这非常的荒唐可笑。
如果冀廷梅被提到法庭,但辩护人无法到场:这将直接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严重程序违法。在涉及复杂事实、多重罪名的涉黑案件审理中,冀廷梅孤身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于剥夺其防御能力,辩护权形同虚设。
淅川法院通过“分批开庭”,成功地预置了一个无论选择哪条路径,冀廷梅的实质性辩护权都将遭受重创的陷阱。这明显地告诉人们,“分批”的目的并非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而是削弱直至消除有效辩护。
涉黑案件犯罪行为交织、犯意联络复杂,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行为是认定个人罪责与组织性质的整体。强行将事实高度关联的同案被告人分割在不同时间庭审,人为割裂了证据链条,容易导致事实认定碎片化、矛盾化。此做法与之前将“不涉黑”部分分离的决定一脉相承,共同服务于模糊、割裂乃至歪曲案件整体事实的目的,使法庭难以从全局视角审视指控是否成立,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淅川法院在冀廷梅案中先以争议性方式“分案”,再以违法性手段“分批”,这一系列操作画出一条很清晰的轨迹:不是基于查明事实的审判需要,而是服务于某种排除障碍、控制审理节奏和结果的便利。其“分批开庭”的实质,是通过程序操控,达到使核心被告人边缘化、或使其陷入辩护真空的两难境地,从而弱化辩护效果,为最终的定罪量刑铺平道路。
淅川法院分批审理的做法不仅是对冀廷梅等被告人个体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辩护权保障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的严重挑战。我们强烈敦促上级司法机关介入,纠正淅川法院这一系列违法行为,确保冀廷梅案能够在程序正当、权利保障充分的前提下得到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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