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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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于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作为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合法性、事实真实性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但实践中,因公证机构审查疏漏、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可能出现公证书内容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
那么,公证书有错,当事人应如何纠正?
若公证书所公证的事项确有错误,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二、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三、就公证书所涉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第68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最后的纠结手段,要注意技巧,主要就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争议部分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就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四、起诉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据此,在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公证书且造成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公证书“内容虚假” 或 “程序严重违法”,即可推翻公证书。公证书纠错遵循 “公证机构复查优先,协会投诉、民事诉讼兜底” 的程序逻辑,错误类型不同对应 “更正、补正、撤销” 三类处理结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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