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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被保险人于女士通过网络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意外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7月某日,其中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980万元。2024年7月某日,于女士乘坐该航班途中突发意识不清、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被宣告死亡。原告高先生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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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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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家属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其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胜诉原因:认定“长时间乘坐飞机”是导致被保险人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最终肺栓塞死亡的因素之一,该情形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伤害特征。同时,法院考虑到被保险人自身患有多项严重疾病,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酌定“长时间乘坐飞机”对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30%,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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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于女士家属理赔款2,940,000元(即980万元保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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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有力的法律支持,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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