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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发布《仲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仲恺高新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租房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
细则指出,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政府鼓励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结合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及其原有建筑物或附属设施,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租房。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的成套公租房以满足基本居住为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并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改变。
公租房分配 优先向环卫、公交等单位集中配租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应年满18周岁。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建立公租房轮候登记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分组公开摇号和排序,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应当优先给予公租房保障。各地根据公租房需求以及房源供给情况,可在每年新增或腾退的公租房房源中,优先或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以及环卫、公交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分配房型应与公租房分配对象家庭人口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单居室;夫妻家庭(含小孩7周岁以下者)分配一房一厅,其他2人以上家庭(含小孩7周岁或7周岁以上者)分配两房一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4人(含)以上家庭分配单居室或一房一厅。两房一厅的户型房源,可根据供需情况优先面向三孩家庭配租。
公租房的房屋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公租房保障水平进行定价和适时调整。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可组织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拟定本地区政府投资类公租房租金标准,报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申请由政府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租金采取“核减实收”的方式按月收取,公租房保障对象应缴租金为政府按公租房房屋全额租金扣减应发租金补助后的金额。
公租房管理 逾期不搬迁的可按市场租金两倍收取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约,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应当公示。
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方式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租赁公租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因生病、怀孕、生产、就学等原因)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对享受租金补助的租户,取消补助资格。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公租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公租房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符合下列情形和条件:
(一)在本区城镇生活和居住,且申请人户籍在本区城镇的(以下称本地户籍),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在本区城镇工作生活,但申请人户籍未在本区城镇的(以下称异地户籍),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有本区城镇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
3.申请人在本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采写:南都记者 杨振华
制图:易福红(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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