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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食品内参原创
作者丨佑木编审丨橘子
在9月上诉遭驳回后,宗馥莉再度展开行动。
再次上诉
业内消息,宗馥莉正寻求法院批准,就其在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名下香港账户中约 18 亿美元资产相关的两项裁定进一步上诉。
根据彭博社查阅的法院文件显示,宗馥莉已向香港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提出申请,要求获准就此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签发的财产保全令和披露令提起上诉。文件显示,她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项命令,并驳回最初提出的原诉传票。该上诉申请是在她与三名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背景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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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标志着这位43岁的继承人在相关诉讼中再次尝试推翻相关禁制令。该案在中国国内引发广泛关注,成为关于财富传承与家族纠纷问题讨论的一个焦点。
根据法院文件,宗馥莉一方律师在上诉中提出五项主要理由,认为原告方——Jacky、Jessie 和 Jerry Zong——对涉案汇丰账户内资产并不具备有力的物权主张;案件中不存在资产被转移或处分的现实风险;此前作出裁定的法官也未能明确说明原告方对该汇丰账户究竟享有何种权益。
企查查信息显示,宗馥莉是已故中国亿万富豪、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的女儿;已于去年 11 月卸任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今年 8 月,香港一法院曾作出裁定,禁止宗馥莉从该汇丰账户中提取任何一部分约 18 亿美元的资金。同时,法院还要求她就该账户内资金的相关交易提供详细资料。判决作出后不久,她即提出上诉申请,但在 9 月被法官林伟权(Gary Lam)驳回。
此外,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网站信息显示,本案有关讼费问题的聆讯已排期于 12 月 23 日举行。
资产冻结
宗庆后逝世一年多后,其家族离岸资产纠纷浮出水面。2024年12月,三名自称宗庆后“同父异母”的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同步在香港申请临时禁制令,要求冻结宗馥莉掌控的一笔巨额离岸资产。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应三原告申请,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发出临时禁制令和披露令,禁止宗馥莉及其控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JianHaoVenturesLimited(建浩创投)从其香港汇丰账户转出或挪用任何款项,直至内地遗产诉讼有最终结果或法院另行命令为止。同时,法院要求宗馥莉方面披露该账户的详细信息,包括当前余额、资金流向、过往收支明细等。
香港高等法院引用了《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赋予香港法院在他域诉讼进行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限。法官审查认为三原告针对宗馥莉的主张具备“有争议基础的严肃议题”,即他们对相关资产享有可辩护的权益主张。
尽管宗馥莉一方辩称,应以更高标准审视原告证据(即必须证明“胜诉的良好arguable案件”)而非仅存在“认真待决问题”,但法官认为在现阶段原告已提供合理依据,为确保内地诉讼不致落空,有必要对资产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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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法院裁定并冻结18亿美元资产的一个关键考虑,是担心这笔巨额资金在诉讼期间被转移或耗散。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31日,建浩创投的香港汇丰账户内约有18亿美元(折合约141亿港元)的资产,包括债券、固收投资及现金等。
原告指出,宗馥莉曾于2024年5月从中转出108.51万美元(约7713万元人民币),声称用于支付其在越南工厂的设备尾款。原告方认为这一未经他们同意的资金挪动侵犯了其潜在权益,因而要求法院及时冻结账户余下资产,以防止宗馥莉进一步转移这笔离岸信托资金,确保每位原告未来能获得约7亿美元(约49.7亿元人民币)的信托份额。
尽管法官指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宗馥莉有大规模转移资产的行为,但鉴于涉案金额巨大,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以避免“夜长梦多”。换言之,巨额遗产资金本身即构成了法庭高度警惕的风险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除冻结资产,高院还下令宗馥莉披露账户详细资料,包括账户余额及2024年2月以来的资金流动明细等。法院此举旨在增加透明度,防止资金去向不明。然而,宗馥莉方面认为披露要求过于广泛且侵入性强,涉及大量敏感财务信息。这也成为其随后上诉的重要争论点之一。
争执焦点
分析人士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宗馥莉此次上诉庭之争的核心论点与先前类似,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宗馥莉预计将继续质疑香港法院动用21M条干预内地遗产案的合理性,强调此案的核心是宗庆后遗产继承,应由中国内地法律与法院主导解决。她或将主张香港法院不应在内地判决前“僭越”实质审理,对涉案资产做出过多实质判断。
围绕离岸信托是否真正存在,宗馥莉可能进一步强调原信托尚未正式设立、生效条件未满足。她此前已表示不认可父亲手写指示的法律效力,并指出建浩账户资产价值从未达到传闻中的21亿美元,所谓“一人7亿美元”的信托份额只是原告单方面的理想数字。因此,她可能主张原告对这笔资产的权利主张缺乏法律基础,香港法院据此冻结“她个人合法财产”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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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还辩称信托资产应仅来源于离岸固定资本收益,而非本金,这与三原告认为应动用本金设信托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上诉庭势必要审视这些细节,以判断高院是否高估了三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关于披露令,宗馥莉或会延续其反对立场,强调披露账户细节会暴露公司商业机密,给企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在再上诉中,她或请求上诉庭撤销或缩小披露令的范围,至少应等内地法院确定信托关系成立后再披露。考虑到此前高院已同意暂缓,该问题将在上诉庭获得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预计香港上诉庭在受理申请后,将对宗馥莉的上述论点进行评估。如果上诉庭认为宗馥莉提出的问题具有值得进一步审理的法律点,可能会同意正式开庭听证,否则也可能驳回申请并令高院裁定即时生效。目前,宗馥莉方面尚未公开更多细节,仅表示对此次上诉“充满信心”。
目前,宗馥莉在香港的再上诉结果尚未可知。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香港上诉庭裁决如何,这场涉及127.8亿元人民币离岸财富和民族企业控制权的纷争,仍未到落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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