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钛棒、钛板等,其中钛棒申报数量共计4054千克,申报总价共计80212.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108901090。经查,发现上述钛棒中的3852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钛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5.51万元。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办理删单退关手续并向商务部门说明违法情况,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3700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案例评析
(一)进出口经营者负有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校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第六条亦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实际成交价(单价、总价)数量、成交方式等,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详细要求。
作为出口企业,负有审慎归类并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从本案来看,企业在出口之前,需先对拟出口的钛棒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行初步判断,再根据对应的商品编号的规定判定其应归入需监管证件的商品编号。那么如何判断拟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呢?(见下文)
(二)管制物项的判断方式
《出口管制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常见的管制物项类型有两用物项、军品等,两用物项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军品有《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等。
出口经营者在货物拟出口之前,可先行查看货物是否属于清单或目录,但并不意味着不在清单或目录中,就不属于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因此,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受到临时管制?以及上述三种可能性风险。若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出口前均须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然而实践中,很多出口经营者自身无法确定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其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以官方答复为准。其中,关于两用物项的咨询可以向商务部提出。
就本案而言,需先判断企业出口的钛棒、钛板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1C202对铝合金和钛合金的规定:“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钛合金:1.极限抗拉强度能够在20℃下达到900MPa或更高;2.外径大于75mm的管材或圆柱形实心棒材(包括锻件)。”由此可见,钛合金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两点要求的情况下才属于两用物项,二者缺一不可,即本案出口的钛棒被认定为管制物项,其前提一定是先符合上述两点要求。
(三)本案关键:未准确判断拟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导致商品编号申报错误,未提交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正确填写10位数字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本案中,涉案企业将应归入8108901010的钛棒错误申报为8108901090,虽两者同属钛制品,但并非均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钛合金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点特性的钛合金才属于管制物项。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属于管制物项的钛合金对应的商品编号是8108901010(见下图)。出口时,需要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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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企业未准确判断拟出口货物的属于管制物项,导致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在出口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四、法律后果
就本案而言,涉案企业未履行《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即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而未提交。
办案机关认定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对应违法结果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同时,办案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综合考量涉案企业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纠错行为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钛棒)价值共计人民币55.51万元,因其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办理删单退关手续并向商务部门说明违法情况,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因此,最终被科处罚款人民币213700元。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卢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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