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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王某为其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5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期间持续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后因病去世。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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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使用呼吸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96小时为由,认为不符合深度昏迷的疾病定义,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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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旭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存在两种解释。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被保险人自入院至病逝期间持续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伴随使用生命维持系统长达367小时30分钟,其严重程度已达到保险合同对"深度昏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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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需赔付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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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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