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在储值消费(预付式消费)场景中,商家常以 “服务升级”“产品调整” 等名义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或服务,引发消费者维权纠纷。
那么,储值消费,商家商品、服务改变的,消费者能要求退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诉某内衣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体验发生改变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焦点为:消费者体验改变的,储值卡内尚未消费的预付款都应否退还。
本案中,2020年6月1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的活动,在店内储值后提供免费胸部护理服务。原告王某共计付款8890元,取货价值9670元,卡内余额998元。2023年7月21日,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向原告王某发微信称“有人要接我们店,你看这两三天你过来选选内衣吧”。次日,原告王某到店内表示因处于哺乳期,身材并未完全恢复,不能盲目消费,要求店家退费遭到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0682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内衣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储值金额83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储值消费时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体验和服务质量。现被告某内衣专卖店撤离原址,变更服务地点,店铺规模变小,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影响。在消费体验改变的情况下,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王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原告王某虽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某内衣专卖店,但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故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储值金额与提供货物价格的比例退还原告王某832元。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不予支持。胸部护理服务是消费者在店内储值后享受的免费服务项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故原告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77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储值消费中,商家单方变更商品 / 服务的实质性内容,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禁止商家以 “变更” 为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遇类似问题,建议消费者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复杂场景下可咨询专业律师。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