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意外险,遭遇事故却被拒赔”,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明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依法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死者生前自行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后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案涉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协商无果后,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免责条款仅以普通字体沉载在合同文本中,未通过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且该案的投保方式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电子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故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验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案中,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需同时满足“形式提示”和“内容说明”两项要求,形式上,需以加粗、标红、特殊符号等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内容上,需向投保人清晰解释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其次,保险人对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签字确认的告知书、录音录像等证据,将承担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不利后果。再者,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免赔范围”等关键内容,对不理解的条款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风险保障,格式合同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规游责任的“挡箭牌”。保险公司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履行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让投保人明明白白投保;投保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审慎签订保险合同,遇到理赔纠纷时,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蒋青洲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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