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户外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合规提示
为维护我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就户外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内容真实性与合法性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广告导向与价值观
户外广告应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军服,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3.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
4.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秩序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5.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
6.含有淫秽、色情、“软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三、特殊商品广告审查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相关证明文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3.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含有治愈率、功效断言、代言人推荐等内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四、金融与投资广告规范
发布金融、招商投资广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的保证性承诺,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五、酒类与烟草广告限制
1.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不得借国家机关等名义,以明示或“暗语”方式,在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教育培训广告要求
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户外广告设施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七、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保护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禁止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八、广告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内容审核义务。
本提示未涉及事项,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 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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